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7 19:13信息来源: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完成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

2、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不履行服务承诺;

3、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4、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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