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潘集区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
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会精神,第一时间回应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恶臭异味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与正在开展的全区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同步,全面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有效推进解决群众家门口环境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专项行动,潘集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投诉举报数量力争同比2022年下降20%以上。同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保持投诉举报数量逐步下降趋势。
三、工作步骤
(一)排查梳理。各乡镇街道、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对2023年以来所有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梳理,分乡镇和分领域建立问题台账。
(二)制定清单。各乡镇街道、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区直有关部门根据问题台账,制定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清单(附件2),逐个明确问题整改措施、目标任务、整改实施单位、验收(监管)单位和整改完成时限。
(三)集中整治。各乡镇街道、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区直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任务清单,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坚持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督促按照专项行动任务清单要求有序推进整改。问题整改完成一个验收销号一个,各牵头部门要对验收销号问题适时进行回访,确保整治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要不等不靠、立即启动整治。
(四)总结提升。2023年底前,全面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明确责任,建立制度规范,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对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的有效管控。
四、整治措施
1. 开展露天焚烧异味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和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及以下各项均需各乡镇街道、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煤化工管委会负责)
2. 开展企业废气异味整治。重点整治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等小微企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对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安装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产业集群废气综合整治,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重点排查毗邻居民区、工业生产与住宅混合的企业集群,通过加强溯源分析、立体监测等管控措施,对照《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异味整治,打造“无异味”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3. 开展涉水类异味整治。强化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排水管网设施,防止污水外溢产生异味。推广使用防臭效果更好的窨井盖等设施,减少异味扰民。临街商户、路边摊贩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要求收集或者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排入雨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定期监测厂界臭气浓度,确保厂界臭气达标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当及时进行脱水和干化处理,并及时转运到协同处置点。持续推动黑臭水体整治,完成年度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开展垃圾类异味问题整治。生活垃圾中转站、收运站、集中收集点尽量做到垃圾当天转运,确实无法转运的,应当采取除臭措施,严禁乱堆乱放。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严防垃圾及渗滤液冒装撒漏。建立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依法打击偷倒偷埋垃圾等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开展商业区及居住区异味问题整治。商业集中区、旅游区、美食街及商铺、门店等应当规范建设污水、垃圾、油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全部按要求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立易腐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做到日产日清。居民小区、商住楼物业管理单位污水应当全部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立化粪池定期清掏制度,防止泄露满溢,并建立清掏台账。(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恶臭异味整治,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与正在开展的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全面结合,将其同步纳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要逐个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各相关区直部门要明确验收监管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社居委的属地管理优势,妥善处理和化解整治工作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恶臭异味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区直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要研究建立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明确部门和属地职责分工,常态化监督管理。相关责任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治”。
(四)加强考核监督。区整治餐饮油烟和噪声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把恶臭异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筹纳入到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整治行动中,进行按月通报和管理考核。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群众参与度,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治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区直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29日前报送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清单(附件2),并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问题整治完成情况(附件3)。
附件:1.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任务分解表
2.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清单
3.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治完成情况
附件1
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任务分解表
(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街道、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落实)
序号 |
主要任务 |
整治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开展露天焚烧异味整治。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和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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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企业废气异味整治。 |
重点整治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等小微企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对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安装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产业集群废气综合整治,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重点排查毗邻居民区、工业生产与住宅混合的企业集群,通过加强溯源分析、立体监测等管控措施,对照《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异味整治,打造“无异味”园区。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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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展涉水类异味整治。 |
强化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排水管网设施,防止污水外溢产生异味。推广使用防臭效果更好的窨井盖等设施,减少异味扰民。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临街商户、路边摊贩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要求收集或者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排入雨水管网。 |
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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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定期监测厂界臭气浓度,确保厂界臭气达标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当及时进行脱水和干化处理,并及时转运到协同处置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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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黑臭水体整治,完成年度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
生态环境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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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垃圾类异味问题整治。 |
生活垃圾中转站、收运站、集中收集点尽量做到垃圾当天转运,确实无法转运的,应当采取除臭措施,严禁乱堆乱放。 |
城市管理部门 |
|
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严防垃圾及渗滤液冒装撒漏。 |
城市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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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依法打击偷倒偷埋垃圾等违法行为。 |
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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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商业区及居住区异味问题整治。 |
商业集中区、旅游区、美食街及商铺、门店等应当规范建设污水、垃圾、油烟收集处理设施。 |
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
生活污水全部按要求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立易腐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做到日产日清。 |
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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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商住楼物业管理单位污水应当全部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立化粪池定期清掏制度,防止泄露满溢,并建立清掏台账。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附件2
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清单
填报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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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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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 |
问题分类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实施单位 |
验收(监管)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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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首字母HN+HC/LJ/JY/QT+5位数字编号,如淮南黑臭水体异味00001号问题填写“HNHC00001”) |
(从黑臭水体、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和其他选填) |
(填写问题具体表述) |
(填写问题整改所采取的具体工作举措,分条目填写。) |
(填写问题整改任务实施单位) |
(填写问题整改的日常监管和验收单位,一般为区直部门) |
(填写问题整改完成验收销号的最后时限) |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治完成情况
填报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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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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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 |
问题分类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实施单位 |
验收(监管)单位 |
完成时限 |
完成情况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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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黑臭水体、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和其他选填) |
(填写问题具体表述) |
(填写问题整改所采取的具体工作举措,分条目填写。) |
(填写问题整改任务实施单位) |
(填写问题整改的日常监管和验收单位,一般为区直部门) |
(填写问题整改完成验收销号的最后时限) |
(填写具体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是/否) |
填报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