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及储运系统优化项目(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潘环审复【2021】6号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及储运系统优化项目(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安徽禾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本次对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等进行技术改造,主要为改扩建甲醇罐区、压力罐区(乙烯/丙烯球罐)、码头及外管廊、输煤管带机,新建物资检验场等。
本项目由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文号“2020-340464-25-03-010606”, 未经审批,该项目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并重点落实好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时产生扬尘。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路面全部硬化;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不得露天堆放,施工裸土应按要求覆盖土工布;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地必须设置围挡、施工区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粉尘污染。
运营期:甲醇储罐形式为内浮顶罐+氮封,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采用高效双密封结构(舌型密封+囊性密封),同时对厂区甲醇储罐罐顶油气进行集中收集并治理,有效减少VOCs排放,甲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本项目新增的600t/h螺旋式卸船机作业过程在密闭状态下进行,新增皮带机与现有皮带机一用一备,充分利用现有的除尘设备,项目不新增粉尘排放,运营期装卸及转运粉尘排放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相关浓度限值。
(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低振动施工设备,并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除施工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禁止夜间施工,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本项目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与维护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管带机采用静音托辊,对居民点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廊道两侧加装声屏障,确保居民点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生产废水主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带有油污的冷却及洗涤用水、施工现场清洗废水、罐体和管道试压废水。项目不单独设立施工营地,施工机械设备检修和冲洗水经施工场地临时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内洒水抑尘。施工人员多为周边居民或租住在村民家里,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处理设施或租住民居,不外排。
运营期:罐区以及物资检验场的地面冲洗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现有的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生产。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废料、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运处置;施工废料部分可回收利用,剩余废料按照规定运送至指定地点处置。
本项目维修产生的废机油以及非正常工况储罐、管道检修产生的清罐渣、沾有化学品的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三、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项目建成后,须在实际排放污染物或者启动生产设施之前办理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本项目废水回用于厂区生产,不外排。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二级标准。运营期粉尘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的相关浓度限值,甲醇和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主厂区和物资检验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码头区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五、请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环保监管工作。
2021年6月18日
抄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抄送: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徽禾美环保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