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矿东-A组煤采区底板灰岩水害地面区域探查、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5-07 16:06信息来源: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潘环审复[2020]1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二煤矿

你单位报送的《潘二矿东一A组煤采区底板灰岩水害地面区域探查、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一、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瓦房村潘二煤矿南侧农田中,该工程拟布置地面多分支近水平定向钻孔,在治理区外侧进入东一A组煤采区(东翼)1煤底板80m深度或沿9灰顺层钻进,揭露可能存在的垂向导水通道并注浆充填加固,有效阻隔深部灰岩水进入工作面发生涌水。

项目主体工程主要是井场钻孔、注浆、封孔工程三部分。设置6个钻孔(1个主孔,5个分支孔),钻探工程量约5454m(其中一开进尺290m,二开进尺428m,三开进尺4736m);建立注浆站,注浆材料主要为水泥,预计注水泥8500t,水害治理探查面积约0.14km2井场布置注浆泵平台、搅拌池、控制室、制浆机、80t水泥罐、集污池、蓄水池、废浆池等,配套环保、物料运输、临时生活联合建筑等。工程实施周期为4个月,项目总投资1945.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95%。

项目已经在淮南市潘集区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代码:2019-340406-12-03-031897。未经批准,该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一)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路面全部硬化;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按要求覆盖土工布;施工区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设置冲洗平台,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施工期井场水泥灰罐罐体利用自带滤芯式布袋除尘器,对水泥粉料入罐仓产生的粉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搅拌机棚内设自动喷淋水嘴,搅拌机进行驱动投料时,喷淋水嘴自动打开除尘;施工期采用商品混凝土。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除施工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禁止夜间施工。施工期各井场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进入潘二矿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废水进入工地临时设置的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严禁施工废水和泥浆进入环境。做好施工场所的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体。

(二)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固废的回收、贮存工作,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水泥罐仓顶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定期收集后由潘二矿统一处置;泥浆从钻孔直接回收至固控系统,处理后循环利用;钻渣、废浆在现场进行过滤、沉淀、净化后清运,建筑垃圾统一拉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三)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用地边界线进行,严格禁止施工单位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加强施工期的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期;施工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对区域生态影响;合理使用临时占地,缩短占用时间,施工完毕应立即开展场地复垦、绿化恢复工作。

(四)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应急措施及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

三、环境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中需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饮用水源地安全。

3.加强及落实施工各环境要素监测计划;落实施工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如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4.项目施工前应取得合法临时用地手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为耕地,保证土壤质量不变。

四、环评执行标准

1.地表水和污水排放

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施工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进入潘二矿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潘二矿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单位”二级标准(1998年1月1日起的建设单位)。

2.环境空气及废气排放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水泥储罐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限值要求;施工扬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声环境及噪声排放

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地下水

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5.土壤

土壤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水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6.一般固废处理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其修改单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规定。

7.如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新标准制定实施等情况,按照要求变更执行标准。

五、请潘集区环境监察大队做好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环保监管工作。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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