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审计局潘集区统计局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潘审〔2023〕5号
潘集区审计局 潘集区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
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贯彻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和市审计厅、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推动审计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区审计局和区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潘集区审计局 潘集区统计局
2023年5月9日
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
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提升监督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协商,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一、建立监督会商机制。每年初,区审计局和区统计局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确定年度加强工作协作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相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贯通协同中的重要事项。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进行总结。
监督会商原由则上由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开展实施,如遇重大事项需要深入研究讨论的,由双方主要领导及责任科室进行会商。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或审计组进驻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区统计局商请提供对被审计单位(项目)开展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以及统计机关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统计督察意见和整改情况等,区统计局一般应在收到《商请统计监督协助审批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统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审计机关提供与被监督地区和单位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情专报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区审计局一般应在收到《商请审计监督协助审批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信息沟通、情况反馈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可以协调有关人员当面沟通或采取会议交流等方式进行。
三、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区审计局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的,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书面移交区统计局。区统计局在统计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将违法行为线索书面移交区审计局。双方应及时对移交线索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四、建立成果运用机制。区审计局、区统计局要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作为开展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协同机制的重要参考。
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充分运用好区统计局监督过程中的各类成果文件,将被审计单位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予以关注。区统计局在开展各类监督检查时,要充分运用好各类审计成果文件,提高统计监督的质效。
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在监督协同配合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廉政等规定,不得泄露与违法线索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泄露在工作协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附件:1.商请统计监督协助审批表
2.商请审计监督协助审批表
商请统计监督协助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提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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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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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内容 (资料需求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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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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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科室 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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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科室 分管领导审批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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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 主要负责人审批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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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 实际提供 资料清单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商请审计监督协助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提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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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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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内容 (资料需求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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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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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科室 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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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科室 分管领导审批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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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 主要负责人审批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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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 实际提供 资料清单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潘集区审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