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潘集区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潘集区本级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潘集区本级审计整改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增强整改刚性约束,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及《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约见有关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其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同志(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审计整改约谈(以下简称约谈)行为。
第三条 约谈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约谈准备
第四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拟约谈对象为区管领导干部的,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提出约谈建议,报区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后实施。其他约谈对象,经区审计局党组研究或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为确保约谈客观公正、精准有效,提出约谈建议前,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当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督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对约谈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条 经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四)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
(五)未及时按整改要求推动主管领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审计整改不力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七)问题表面整改、事实上未进行纠正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整改反馈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根据批准的约谈建议和约谈事项核实情况,拟定约谈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约谈实施
第八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应当提前3个工
作日,将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及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约谈通知书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供资料等内容。
第九条 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存在应当进行约谈情形的,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可采取如下约谈方式。
(一)属于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和项目主审,对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相关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同志或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二)属于第六条第四至第五项情形的,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区审计局承担审计业务科室的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
(三)属于第六条第六项至第七项情形的,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对于重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后仍存在应当约谈情形的;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涉及潘集的审计整改未落实、整改效果不好,或屡审屡犯,或因审计整改不力对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应及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分管区领导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建议。
第十条 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个别约谈、集中约谈和联合约谈方式。对同类问题需要同时约谈多个责任主体的,可以实施集中约谈。多个部门对同一责任主体进行约谈的,可以实施联合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说明约谈依据和事由,通报整改情况,指出存在问题。
(二)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释,提出下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
(三)会议主持人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负责拟定约谈纪要,纪要应当客观、完整、精炼。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事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可邀请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重要整改事项的约谈,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第十三条 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在约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约谈情况及约谈后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约谈对象述责述廉的内容。
第十四条 约谈区管领导干部的,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报送区审计委员会,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人社局等。
第十五条 参加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约谈情况。约谈事项涉密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跟踪检查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对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行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外,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对外公布约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约谈不能代替审计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检查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做好约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计整改约谈通知书
2.审计整改约谈记录表
附件一:
中共潘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潘集区审计局
潘审委办约通〔 〕 号
审计整改约谈通知书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潘集区审计局在对你单位XXX(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过程中,发现XXXX(约谈事由,视具体情况而定)。现对你单位XXX进行约谈,请准时参加。
约谈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约谈地点:XXX 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共潘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潘集区审计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审计整改约谈记录
被约谈审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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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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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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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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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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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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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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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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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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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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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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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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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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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中共潘集区委审计委员会 2023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