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等4项制度的通知
计署办公厅文件
审办办发〔2020〕115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
计划管理办法等4项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经署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审计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和新制定的《审计机关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4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署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含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及有关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都应当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审计署负责领导和统筹管理全国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每年对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安排提出要求,适时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
(二)地方审计机关负责编制本级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的领导和统筹管理,根据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对重大事项开展审计,或组织下级审计机关采取异地交叉审、同级审等方式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健全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复核审理、审计报告出具和审计结果发布等各环节既相互制约又协调有序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内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依法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实施,被授权的下级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负责,并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统一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的主要原则为:依法审计、应审尽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整合资源、强化统筹;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八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既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又要做好与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等的衔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整合审计资源,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发挥审计监督合力,确保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审计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确定的流程编制。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要加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沟通;采取书面、座谈等方式征求下级审计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意见;听取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特约审计员、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议等。
第十条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审计项目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时间;
(六)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计划应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一)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后,报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下级审计机关应于审计项目计划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和电子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上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沟通衔接,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时间安排、实施地域和审计内容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交叉重复审计,加强审计成果共享。
(一)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或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开展审计时,应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及时告知下级审计机关。
(二)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印发后,在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计划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各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履行计划调整审批程序:
(一)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被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进展、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密切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督促严格执行审计计划,加强综合分析,注重总结经验,定期分析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八条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实施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情况等,应按月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制和报批、计划备案、计划执行和调整、工作量和成果统计、上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安排沟通衔接,以及下级审计机关落实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计划管理的安排部署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为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上级审计机关应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一)审计项目计划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
(二)违反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安排和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项目计划的;
(四)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
(五)未及时跟踪管理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地方审计机关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制度》(审党发〔2018〕74号)中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审计机关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审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含派出机构和承担审计统计任务的直属单位,下同)为满足审计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第三条 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进行统计,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开展统计数据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服务。
第四条审计机关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审计署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国审计机关的统计工作;审计署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统计工作。
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审计统计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审计统计数据质量。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置统计专(兼)职机构或专(兼)职岗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保障。
审计机关应当健全审计统计指标体系,持续改进审计统计方法,提高审计统计的科学性。
审计机关应当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提升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和分析能力。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七条审计署负责制定全国性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规范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保证统计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统一性和标准化,并按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规范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及上报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一)审计组组长应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督促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认真做好审计项目的统计填报工作。
(二)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审计机关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及审计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结论性资料,在文书出具后1个月内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
(三)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相关材料,结合审计检查情况,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准确、完整地反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兼职统计人员对审计组填报的审计统计台账进行复核,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审计机关统计管理人员。
(五)审计机关统计管理人员负责对审计统计台账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发现统计数据填报有误的,应当责成相关人员及时核实、更正。
(六)审计机关统计管理人员应将统计数据汇总生成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报经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省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署各派出机构、相关直属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经审核的上月统计台账和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向审计署报送,每年10月至12月应在当月月底前报送。
(七)上级审计机关应对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对统计数据填报有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审计机关组织核实、更正。
第九条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3月底前,审计机关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情况统计报表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审计情况统计数据和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署应当对审计统计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如认为应当修改审计统计情况制度的,按规定报请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确保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审计统计台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连同下级审计机关报送备案的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应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的保管,保证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逐步推进审计统计资料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审计署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审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统计数据分析和研究,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揭示审计工作和宏观经济运行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统计工作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
下级审计机关要主动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本地区审计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按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上报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统计宣传教育培训,及时组织传达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并对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须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将接替人员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不得拒绝、阻碍上级审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统计工作质量采取集中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严格执行《审计机关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办法》要求,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地方审计机关可结合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内部审计统计工作执行《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审办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应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对审计统计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对统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审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
审计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做好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审计组组长应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督促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认真做好审计项目的统计填报工作。
各审计组主审或指定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统计工作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统计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应认真学习贯彻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工作培训和指导,组织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监督检查统计数据质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检查等。
第五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的;
(二)拒不纠正统计数据填报错误的;
(三)对审计统计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的;
(四)不配合统计监督检查的;
(五)违规公布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六)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七)强令、授意、指使有关部门及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地方审计机关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
第一节 公文种类
第二节 公文格式
第三节 行文规则
第四节 公文拟制
第五节 公文办理
第六节 公文涉密管理
第七节 精简公文简报
第三章 公文报送及电子文件处理
第四章 公文要素规范
第五章 公文处理工作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处理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本规定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审计机关负责人是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并确保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的制度和规定,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审计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均应当指定公文管理人员。
各级审计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加强公文管理,指定专门公文管理人员,确保公文管理规范有序、安全完整。
审计机关文秘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标准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有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专(兼)职机要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五条审计机关通过电子数字形式拟制、办理、管理的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级审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培训和考评制度。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符合政策、实事求是。拟制的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审计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规定相衔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公文起草应当注重调查研究,讲求实效,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办法切实可行,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准确规范、简练精确。拟制的公文应当做到文种正确、结构严谨、格式规范,并从严控制文件规格。公文内容应当主题突出、观点鲜明、文字精练,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广电子公文应用,减少纸质公文印制和传输。
(三)安全保密、运转高效。各单位应当切实树立起公文拟制、办理、管理各环节全过程责任意识,保证公文不丢失、不被窃、不损毁,健全完善涉密文件和公文运转协调机制,确保涉密文件不失密、不泄密,安全高效。
(四)严格审核、保证质量。公文起草、审核、审签、复核等各环节应当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拟制公文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第二章 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行政公文主要有下列种类: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命令(令)。适用于公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工作秘密应标注“内部”。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和“平级”。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中,下发行政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其他公文用“印发”;下发隶属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的顺序应当使用规范的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单位署名应当与发文机关标志中单位排序相同。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公文除“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指印发范围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无特殊说明外,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连续编排。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还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的顺序应当使用规范的排序。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审计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上级审计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审计机关的重要行文,必要时应当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对外行文。除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发出审计文书,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审计机关未经本级政府授权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行文,发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各级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条省级审计机关及署派出机构向审计署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应当经过办公厅向署报送文件,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审计机关。不得多头报送文件。
(二)省级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报送请示、报告等重要工作事项时,主送机关为审计署,不抄送署内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由办公厅分发。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审计厅(局)名义向审计署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审计署。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署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审计厅(局)名义向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审计署报送公文。
(六)提交实施审计项目的初步审计情况或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时,可以便函形式直接向主管业务司行文;但提交最终审计结果时,必须向审计署或审计署办公厅报送报告(函)。
第十一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二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起草单位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精简公文的要求,必要时与办公室协商。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与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等相符;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其他机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与有关机关、单位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是否行文。
(四)公文内容是否严谨、精练,结构是否合理,数字等是否准确,所提措施、办法等是否切实可行。
(五)涉密公文是否正确设定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
(六)报送上级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报告等重要文稿,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文稿,起草单位审核后,报办公室进行再审核。
第十三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等,须由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地方审计机关向审计署(包括审计署党组)报送的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情况(主要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简报(主要反映涉及相关体制、机制及制度,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工作动态(用于反映本单位日常工作、行政事务、党团工青妇等方面的情况)、请示、工作总结等重要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注明“(代)”(见附件1);一般事项公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同志(主要负责人)已阅”(见附件2)。
第十四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收文办理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办公室对收到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充分利用电子文件交换系统,文件登记、查询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初审。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文件: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规范;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文件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收到文件后办公室应当区分阅件与办件,阅件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传阅,如有关领导对阅件批示具体办理意见,转为办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文件呈负责人批示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2.办件按审计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单位,由本单位依据职责权限办理,报送分管领导阅批。重大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具体意见,呈报有关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3.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办理中确有困难的,及时向批办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4.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单位负责人负责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督办。办公室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各类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或者领导交办的重要公文由专人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十七条发文办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办公室应当对公文进行复核。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签发人是否正确;文字、数字等有无错漏,文种、格式是否规范,需作重大修改的,与主办单位协商办理,必要时报签发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办公室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校对。主办单位、文印部门应当对拟印制的公文进行校对,保证公文准确无误。校对过程中如发现有疑义,应当报办公室处理;领导已经签发并经办公室核查后的文件,在校对、印刷过程中不得再作任何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办公室和审批签发领导同意。
(四)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办公室应当对公文的文字、顺序号、格式印章、页码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十八条公文涉密管理应当遵循审计署有关保密规定及以下原则:
(一)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工作秘密应标注“内部”。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二)复制、汇编上级审计机关或其他机关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上级审计机关或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密级文件复制件应当标注文件份数序号,由负责复制的主办单位进行登记、回收。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三)审计机关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分别履行解密和公开程序,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审计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审计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文件销毁与废止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办法:
(一)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二)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可以按规定统一销毁,销毁文件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
(三)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四)涉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及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审计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外审计、外事等方面的公文,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 精简公文简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精简公文、简报,减少数量,控制规格,压缩篇幅。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增强宏观性和全局性,聚焦主责主业,抓实抓细审计质量,多出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精品”。简报信息一般应当控制在1800字以内,文件报告等一般不超过5000字。
第二十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减少非重要事项正式文件的印制,并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报送审计署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报送审计署办公厅重要事项的函件,需报送正式文件。
(二)报送有关学习贯彻情况、检查自查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征求意见回复等,一般情况下以非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有特殊情况须各单位报送正式文件的,主办单位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另行提出要求。
(三)减少纸质文件印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各单位发送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转发文件(非特别重要事项或无实质性转发要求的)一律只发电子信笺;对正式发文事项的工作进行重申、强调的文件,只发电子信笺。
(四)控制文件规格。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本机关名义印发;能以非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印发正式文件;能以电话、传真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地方政府各部门以内设处室(非办公室)名义发文征求意见的、对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的、来文用非正式文件或便函的,一律采用便函或非正式文件的形式反馈。
第二十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减少一般性动态简报的编发,减少编发研讨会、表彰会、报告会等动态简报的数量;减少反映日常工作事务、一般性工作内容的动态简报;重点报送反映审计发现突出问题、重要审计成果、典型经验做法的动态简报。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减少各类纸质资料的印制,并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实现文件起草、修改、签批等各环节的网上运转;实行会议培训资料的网络传输和网上传阅,减少纸质文件资料印制,降低行政成本。
(二)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等,会议文件除送领导参阅、存档印制纸质件外,一般只向参会人员发送电子件。
(三)文件汇编、法规制度汇编、经验材料、工作手册、审计指南、课题研究资料等,除送领导参阅、存档印制纸质件外,其余人员一般只发送电子件。
(四)上述会议文件及资料等,如需印制涉密纸质文件,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并执行登记、回收、销毁制度。
第三章 公文报送及电子文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文件的报送应当坚持流程规范、有序高效的原则。应当学习掌握机关公文处理规程,增强整体效率观念,合理安排办文时间,分清轻重缓急,给领导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电子文件报送系统,按有关规定在报送行政公文、业务文书及简报信息纸质件的同时,通过署远程站发送电子件至“审计署办公厅”邮箱,报送纸质文件数量参照《报送审计署文件份数表》(附件3)。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电子文件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过程中,通过电子数字形式拟制、办理和管理的文件,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办公子系统)和审计业务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电子文件。
办公子系统电子文件管理,主要是指办公子系统中电子文件的接收、分发、审阅、办理、归档、销毁等各环节管理。
办公子系统无纸化办公,是指利用办公子系统的行政办公软件进行公文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分发、归档,主要涉及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形成的行政公文、署内签报、业务文书及信息简报等事项。
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坚持电子文件统一管理、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审计署办公厅、数据司、计算中心和各级审计机关办公室、计算机处(室)分别为电子文件和办公子系统无纸化办公的管理机构、技术支持单位、办公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人员为具体操作人员。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计署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审计系统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国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征询各单位对办公子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办公子系统无纸化办公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中出现的问题。
(二)审计署数据司:组织办公子系统的升级完善工作。
(三)审计署计算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网络畅通和办公子系统正常运行;做好办公子系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时备份电子文件;解决办公子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制订应急方案。
(四)各级审计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电子文件的管理,规范、监控和督办电子文件流转;严格审核把关本单位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内容、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进行流转。
(五)各级审计机关计算机处(室):负责本单位电子文件处理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突发事项。
(六)各级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管理人员:熟悉电子文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按时限要求及时收发电子文件,适时催办;因办公子系统故障造成文件接收失败时,及时与署计算中心联系申请重发并告知办公厅。
(七)办公子系统无纸化办公应用单位:公文起草单位起草公文,在本单位内部审批、流转、会签、归档等各环节一律使用无纸化;相关会签、审核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对应知应办的事项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延压。
第三十条电子文件流转管理一般包括接收、拟办与阅办、批办、承办、督办、发文、归档等环节。各环节流转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程序,确保电子文件处理衔接紧密、操作规范、高效有序,各环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接收。各级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文件接收的及时性,各单位每个工作日必须开机一次接收文件。如有急件,办公厅秘书处需及时通知各单位接收文件,各单位电子文件接收工作不得延误或中断。
(二)拟办和阅办。各级审计机关公文管理人员应当将接收入库的所有电子文件当日进行加载;接收的纸质文件和资料,如需在办公子系统阅办,应当在接收文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后进行加载,并根据文件性质、内容、阅读权限和是否需要办理等情况确定为办件和阅件。
1.办件:各级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管理人员将需要办理的电子文件提交办公室或综合处室负责人,由其在当日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提交领导批示或分送有关处室办理。其中急件可在提交领导阅处的同时分送相关处室阅办。
2.阅件:加载到办公子系统的所有电子文件和资料,如无需办理,各级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文件的性质、内容和要求,知悉范围和阅读权限分发。
(三)批办。各级审计机关领导人员对办公室或综合处室负责人提交的拟办意见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并返回办公室或综合处室处理。
(四)分办。办公室或综合处室应当在领导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签后的电子文件发送相关部门办理。
(五)承办。主办单位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处理电子文件,遵守办文时限,禁止积压、延误。办理中凡涉及与其他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商办理。
(六)督办。各级审计机关办公室或综合处室是本单位督办部门,应当追踪了解电子文件的处理情况并及时督办。
(七)发文。主办单位起草的电子文件,经本单位审核、领导审批、办公室复核后,印发正式文件,加载办公子系统或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加载或报送前,办公室应当对文字、格式进一步把关,报送上级审计机关的文件要确认报送成功。
(八)办结。电子文件处理完毕后,各级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管理人员应当在文件办结3日内在办公子系统中填写文件办理情况,以备查询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电子文件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确保安全。
(二)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电子文件备份制度,定期对电子文件备份情况、可读取状况、存储介质等进行检查。
(三)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电子文件存储载体及时进行迁移、转换。
第三十二条电子文件对外公开应当按照《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要求,遵循与纸质文件相同的原则办理。未公开发布的文件,通过审计专网、内网进行传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未对外公开发布的电子文件,置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对外发布或传递,且对外公开发布的电子文件应从署门户网站下载传递,不得从审计专网下载正式文件进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的公文格式应当遵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拟制公文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局、各直属单位代字和规范简称(见附件4、附件5)。
第三十五条拟制公文时,引用其他文件应当标注发文机关名称、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其中引用“令”时应当注意:
(一)引用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等国家级机关发布的令时,不再标注其发文字号。
(二)引用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令时,应当标注其发文字号,格式统一为:xxxx年xxx第xxx号令。例如:《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
第三十六条向审计机关发文撰写主送、抄送单位及公文内容出现各单位名称时应当按规范顺序编写,具体规则见《审计机关主送、抄送单位书写办法》(附件6)。
第三十七条 行政公文可在附注处标注政府信息公开标识,具体方法为:
(一)对公文审批单上标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印制完成件应当在附注处相应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或“此件依申请公开”。
(二)公文审批单上注明“不公开”的文件,印制完成件可不作标注。
第三十八条公文二维条码是公文要素之一,制作公文二维条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各单位制发的各类公文,如文件、简报、电报等均应当添加二维条码。
(二)各单位可于公文经本单位领导签发后、正式印制前,制作公文二维条码。不需要批量印刷的公文,可将条码打印在公文的右下角。
(三)条码内容必须与所对应的公文相符。多个单位的联合行文,条码中可只标明主办单位,其后加“等”。条码各字段(除自定义字段外)内容中不得含有“^”和“|”两种符号。
(四)条码与其对应的公文具有同等的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条码的生成、保存、运转、销毁等应视同其所对应的公文进行管理。印制条码应当确有必要,不得随意生成。印制过程中生成的多余条码应当按规定销毁。
(五)绝密级公文的条码,其公文标题字段不填写。
(六)条码必须使用保密部门安检合格的系统和工具识读,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系统和工具识读。
(七)严禁在互联网系统或与互联网有物理联接的设备上识读秘密级以上的条码。
第五章 公文处理工作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公文处理、用印、用信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执行,严守制度、确保质量、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第四十条公文拟制工作中,起草、审核、签发各环节人员应当严谨细致、认真负责;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等环节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各类事项,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严格按时完成,不得积压、延误。
各环节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文文种、格式、文字等违反行文规则,或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收文办理中,未及时、认真履行核对、登记、初审、分发等程序,或未按规定将办件及密件送办公厅秘书处统一处理,造成公文、信件遗失,承办事项延误的;
(三)承办文件、署外文件会签办理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造成承办事项延误的;
(四)发文办理中,未认真履行拟制、复核校对等程序,造成报送文件出现重大错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要求派出机构、地方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项目计划和正式通知要求外的数据、审计信息和资料的;
(六)归档整理中,未及时领取、清退文件资料,造成整理归档的公文及相关资料遗失的;
(七)公文管理、文件清退销毁中,未按相关保密管理规定,造成涉密文件遗失、不能按时清退或泄密事件发生的;
(八)未履行发文程序,私自制发文件的;
(九)向他人泄露本人的行政办公系统账号、密码或其他可能被冒用账号、密码的;起草、审核、签批各环节未按规定使用无纸化办公造成承办事项延误或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机要交换人员未能按时、及时传递机要文件或文件泄密、遗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电子文件流转相关人员应当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电子文件流转安全有序、快捷高效。各环节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电子文件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收、加载、分发文件,未及时确定办件、阅件,造成电子文件在接收、拟办与阅办环节出现积压、延误的;
(二)各级审计机关领导人员未及时对拟办意见签批完毕,或综合处室未及时将审签后的电子文件发送相关部门,造成电子文件在批办、分办环节出现积压、延误的;
(三)主办单位未及时收取、处理电子文件,造成电子文件在承办环节出现积压、延误的;
(四)各级审计机关办公室对加载办公子系统或报送上级审计机关的文件把关审核不严,造成电子公文出现错误或报送失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将未公开发布的电子文件,置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开发布或传递的;
(六)公开发布的文件未从审计署门户网站下载,直接将审计专网办公子系统的正式文件对外公开发布的。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公文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单位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文书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负督办、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文处理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组关于公文工作的指示、决定的;
(二)未及时研究解决公文工作中具体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公文处理质量检查,对公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的;
(四)因自身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23日印发的《审计署制度》中《审计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签发
文件(模板)
2.一般事项公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文件(模板)
3.报送审计署文件份数表
4.审计署机关、各直属单位单位代字及简称
5.审计署派出局单位代字及简称
6.审计署机关主送、抄送单位书写办法
附件1
审XX发〔20XX〕XX号签发人:XXX(代)
XXXX关于XXX的报告(请示)
审计署(中共审计署党组):
附件2
签发人:XXX
审XX发〔20XX〕XX号(XXX同志已阅)
XXXX关于XXX的报告(请示)
审计署:
附件3
报送审计署文件份数表
类型 |
文件种类 |
份数 |
|
行政类文书 |
请示 |
2 |
|
函 |
2 |
||
行政工作报告 |
5 |
||
重大事项报告 |
5 |
||
审计业务类文书 |
审计报告 |
地方审计厅局 |
2 |
特派员办事处 |
3 |
||
审计决定 |
地方审计厅局 |
- |
|
特派员办事处 |
3 |
||
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
5 |
||
信息简报类 |
工作动态 |
地方审计厅局 |
2 |
特派员办事处 |
6 |
||
派出审计局 |
6 |
||
直属单位 |
6 |
||
审计简报 |
5 |
||
重要审计情况 |
特派员办事处 |
只报电子件 |
|
派出审计局 |
5 |
||
抄送审计署 行政公文 |
2 |
附件4
审计署机关、各直属单位
单位代字及简称
单位名称 |
代字 |
简称 |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 |
秘 |
秘书局 |
办公厅 |
办 |
办公厅 |
政策研究室 |
政研 |
政研室 |
法规司 |
法 |
法规司 |
审理司 |
审理 |
审理司 |
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 |
内审 |
内审司 |
电子数据审计司 |
数据 |
数据司 |
财政审计司 |
财 |
财政司 |
税收征管审计司 |
税 |
税收司 |
教科文卫审计司 |
教科 |
教科司 |
农业农村审计司 |
农 |
农业司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
投 |
投资司 |
社会保障审计司 |
社 |
社保司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司 |
资环 |
资环司 |
金融审计司 |
金 |
金融司 |
企业审计司 |
企 |
企业司 |
涉外审计司 |
外 |
涉外司 |
经济责任审计司 |
经责 |
经责司 |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
国际 |
国际司(港澳台办) |
人事教育司 |
人 |
人教司 |
机关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
党委 |
机关党委(巡视办) |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
离退 |
离退休办 |
机关服务局 |
服 |
服务局 |
计算机技术中心 |
计 |
计算中心 |
审计科研所 |
科 |
科研所 |
中国审计报社 |
报 |
报社 |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 |
出版 |
出版社 |
审计干部培训中心(审计宣传中心) |
宣 |
培训中心(宣传中心) |
中国审计学会 |
学 |
审计学会 |
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
外中 |
外资中心 |
审计博物馆 |
博 |
博物馆 |
中共审计署党校、审计干部教育学院 |
教 |
审计署党校、教育学院 |
附件5
审计署派出局单位代字及简称
单位名称 |
代字 |
简称 |
审计署中央机关审计局 |
机关 |
中央机关局 |
审计署宣传审计局 |
宣传 |
宣传审计局 |
审计署统战审计局 |
统战 |
统战审计局 |
审计署外交审计局 |
外交 |
外交审计局 |
审计署政法审计局 |
政法 |
政法审计局 |
审计署教育审计局 |
教育 |
教育审计局 |
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 |
科技 |
科学技术局 |
审计署工信建设审计局 |
工建 |
工信建设局 |
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 |
社保 |
民政社保局 |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局 |
资源 |
资源环境局 |
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
交通 |
交通运输局 |
审计署农业水利审计局 |
农水 |
农业水利局 |
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
贸易 |
贸易审计局 |
审计署卫生体育审计局 |
卫体 |
卫生体育局 |
审计署社会管理审计局 |
社管 |
社会管理局 |
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 |
经执 |
经济执法局 |
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 |
广电 |
广电通讯局 |
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 |
发展 |
发展统计局 |
审计署群团文化审计局 |
文化 |
群团文化局 |
审计署金融审计一局 |
金一 |
金融一局 |
单位名称 |
代字 |
简称 |
审计署金融审计二局 |
金二 |
金融二局 |
审计署金融审计三局 |
金三 |
金融三局 |
审计署企业审计一局 |
企一 |
企业一局 |
审计署企业审计二局 |
企二 |
企业二局 |
审计署企业审计三局 |
企三 |
企业三局 |
审计署企业审计四局 |
企四 |
企业四局 |
审计署企业审计五局 |
企五 |
企业五局 |
审计署企业审计六局 |
企六 |
企业六局 |
审计署企业审计七局 |
企七 |
企业七局 |
审计署企业审计八局 |
企八 |
企业八局 |
附件6
审计署机关主送、抄送单位书写办法
一、主送、抄送单位为地方审计机关、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驻审计署纪检监察组时,排列顺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驻审计署纪检监察组。
二、主送、抄送单位含南京审计大学时,排列顺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三、主送、抄送单位含副省级省会城市时,排列顺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四、主送、抄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时,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
五、主送、抄送单位为“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时,排列顺序为: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六、主送、抄送单位为“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时,按编制顺序排列。
根据单位类别,也可分别写为:“各业务审计司”“署各直属单位”“各金融审计局”“各企业审计局”等。
七、有特殊需要时,可按需要排列单位顺序;一般不使用“有关单位”“有关审计厅”“有关司局”等写法,写明具体单位名称;主送、抄送单位较多时,可按单位类别书写,如:“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或“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上海市审计厅(局)”。向地、县级审计机关发文的主送、抄送单位写法,可参照以上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抄送单位含中央军委审计署时,中央军委审计署应单独成行。
九、上述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也可在公文内容中使用。
抄送:驻审计署纪检监察组。
署内分送:署领导,办公厅(4)。
审计署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