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21 15:44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近期,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和1家餐饮单位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出现不合格的情况。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潘集区牛满堂牛肉汤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潘集区牛满堂牛肉汤使用的白萝卜,抽样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陈述事实,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25】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潘集区牛满堂牛肉汤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验收合格。    

 二、潘集区赢宇蛋糕(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潘集区赢宇蛋糕(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豆沙月饼和橄榄蛋糕,抽样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经检验分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圆整(120.00元);

 2.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3.没收“鲜师傅”复配防腐剂3袋;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贰拾圆整(5120.00元)。

  潘集区赢宇蛋糕(个体工商户)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验收合格。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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