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潘市监处罚〔2025〕0155号
当事人: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2UW0KW1D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黄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葛*
身份证号码:340406********2254
2025年4月11日,我局收到举报材料,称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打着教育局相关部门旗号在学生家长群里散播广告和诱导学生家长以及学生消费。
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时门头牌下电子屏显示:“请家长按照通知要求,带孩子到机构免费复查建档”。
2025年4月28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对其立案调查。
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调查取证。2025年5月21日,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教师李老师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予以签字认可。2025年5月23日,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政教处主任蔡主任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予以签字认可。2025年6月24日,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店长葛店长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予以签字认可。2025年7月29日,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喜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予以签字认可。
经查:
现已查明,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到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对该校学生开展视力检测活动。
2025年3月21日,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将学生视力数据整理后,由店长葛艳玲将学生视力数据文件和通知信息:“各位家长好:按照教育部要求的上半年视力检查数据上报工作已经开始了,为了准确上报数据‘近视率’的准确性,请家长按照通知要求,本周带孩子到好视立视光中心免费复查建档,同时带有旧镜的孩子,可享受好视立视光中心的补贴报销,根据不同光度数据,最高可补贴%70”以及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给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政教处主任蔡斌。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政教处主任蔡斌将该校八年级3班的学生视力数据和通知信息:“尊敬的各位家长: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视力检测要求,班级孩子视力异常情况已做初步筛查,本周末针对潘集镇片区学生,可到袁庄好视立视光中心免费复查建档,同时带有旧镜的孩子,可享受好视立视光中心的补贴报销,根据不同光度数据,最高可补贴%70”以及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给该班班主任李云峰。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八年级3班班主任李云峰将学生视力数据和通知信息:“各位家长: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视力检测要求,班级孩子视力异常情况已做初步筛查,本周末针对潘集镇片区学生,可到袁庄好视立视光中心免费复查建档,同时带有旧镜的孩子,可享受好视立视光中心的补贴报销。”淮南市特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发到该班家长群中。
通知信息中提到的:“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视力检测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依据。
经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本案对照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尚不够追诉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举报材料,现场笔录,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提供的出入登记表,视力检测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淮南市潘集区潘集中学教务处主任询问笔录,八年级3班班主任询问笔录,当事人店长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葛喜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截图,当事人提供的验光仪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验光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2025年8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淮市监潘罚告字〔2025〕16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学校老师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无实际依据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44】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