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潘市监处罚〔2025〕0058号
当事人:淮南市前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新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8136459D
法定代表人:苏*业
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411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烧结普通砖(生产日期/批号:20241015,型号规格:24011553)开展抽检工作,抽样基数为18万块。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1021074),检验结论:经检验,尺寸及偏差测量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烧结普通砖(生产日期/批号:20241015,型号规格:2401155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12月6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生产了155520块烧结普通砖(生产日期/批号:20241015,型号规格:24011553),销售价0.27元/块,抽样时同一批烧结普通砖有18万块,货值金额48600元。据当事人陈述,由于在生产烧结砖的过程中使用的定形模具调换未精准把控,导致本次抽检的烧结砖的尺寸及偏差测量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日止,该公司生产的18万块烧结普通砖中有50块用于抽样(该公司自愿无偿提供),备样的50块以及剩余的该批次烧结普通砖全部自用于建造该公司窑车以及围墙。
经计算,上述批次烧结普通砖货值金额48600元,生产的涉案批次烧结砖全部自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烧结普通砖的生产记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后立即排查产生问题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对整改后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自行送检,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5101-2017《烧结普通砖》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102107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2024年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资质、抽样人员资质、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修建窑车、院墙的照片、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6月19日市级监督抽查检验合格报告、整改报告和整改后检验合格报告(淮检字NO:2024JCW0211)、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截图。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2025〕1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烧结普通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不合格项1项,截止案发时止未售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积极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此次违法行为属初犯。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第三章产品质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7】“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不合格项1项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3.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但全部追回的;”的规定,符合处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烧结普通砖,决定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贰万肆仟叁佰圆(243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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