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潘市监处罚〔2025〕0095号

发布时间:2025-05-26 15:23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淮南市潘集区云林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PKUKE6E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古沟乡十字路

经营者:顾*林

身份证号码:340406********3817

联系电话:189****2249

2025428,我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对淮南市潘集区云林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由广州超威日用化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威”牌贝贝健蚊香15盒175g/盒)生产日期:2020年1月22日,有效期:三年,该产品至检查人员检查时超过了有效期。

2025年4月28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为由对其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超威”牌贝贝健蚊香15盒(175g/盒)生产日期:2020年1月22日,有效期:三年。[详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淮市监潘物字〔2025〕307号)]实施扣押。

2025年4月28日,淮南市潘集区云林商店经营者顾*林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予以签字认可

经查:当事人分于20211月份从外地过来的送货车购进由广州超威日用化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威”牌贝贝健蚊香(175g/盒)20盒,进货价为3元/盒,销售价为4元/盒,保质期内售出5盒,剩余15盒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因当事人于2022年对店面重新装修,进货发票找不到了,销售单据也丢失了。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0元(5元×15盒=60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尚不够追诉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超过有效期的产品的照片两张,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025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淮市监潘罚告〔2025〕31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陈述事实,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产品数量很少,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销售变质的产品是有毒有害的,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规定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建议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超威”牌贝贝健蚊香15盒175g/盒);

2.罚款人民币9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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