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潘市监处罚〔2025〕0073号
当事人:潘集区陶杰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TMJPD446
经营场所: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陶郢村79号
经营者:陶*
身份证号码:340406********387X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对潘集区陶杰购物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陶*在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沙宣”牌洗发水(净含量:200克/瓶)两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且未留存能帮助该产品溯源的供货商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联系方式。同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由对其立案调查。
2025年4月9日,潘集区陶杰购物超市经营者陶*接受我局询问调查并予以签字认可。
经查: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的当事人销售的“沙宣”牌洗发水(净含量:200克/瓶)两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进货价为20元/盒,未销售,销售价为24元/盒。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货值金额48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尚不够追诉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陈述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025年4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淮市监潘罚告〔2025〕31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牙膏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境内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测、报告牙膏不良反应。
处罚标准:
从重: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