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潘市监处罚〔2025〕0103号
当事人:潘集区一森康妍养生保健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8QJ56J6R;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街道农村信用社对面10米;
经营者:王*富;
身份证件号码:340406********0816。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潘集区一森康妍养生保健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正在经营,检查发现该服务部展示架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欧仙妮化妆品套装”4套,限期使用日期:20250325,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于当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由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8日涉案化妆品“欧仙妮化妆品套装”4套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欧仙妮化妆品套装”,每套套装包含紧致啫喱120g、紧致膏120g、舒缓草本油50ml各1盒,委托方:广州康利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号4701房008A单元(仅限办公),被委托方:广州和佳润颜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环岗一路16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490,产地:广东省广州市,限期使用日期:20250325,其对应的生产批号:2022032602B、2022032601B、2022032601C。当事人陈述于2023年6月从上海惠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每套进价100元,销售价格499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上海惠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欧仙妮化妆品套装中紧致啫喱、紧致膏、舒缓草本油的检验报告,未留存进货票据,未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故无法查清上述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购进情况和销售时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潘集区一森康妍养生保健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王*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四张;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附《财物清单》一份;
4.化妆品照片四张及询问笔录一份;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刘*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025年5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潘市监罚告〔2025〕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留存有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的检验报告,无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11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免予处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从合法渠道购进;3.不影响化妆品追溯;4.限期内改正。”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除外:(一)第一阶次,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二)第二阶次,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三)第三阶次,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时间较短,涉案产品的风险性较低,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较轻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按第一阶次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欧仙妮化妆品套装”4套;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