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管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潘市监处罚〔2024〕0078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09:05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淮南市潘集区仁和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2MQDCF7A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友谊路潘二矿商业街西51号

经营者:黄*玲

身份证号码:340406********3500

2024年1月16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潘集区仁和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淮市监潘责改〔2024〕701号),责令当事人2024年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淮南市潘集区仁和药房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位于泥河镇友谊路潘二矿商业街西51号,现场正在经营,在北侧货架上发现有孚来迪瑞格列奈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0363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静瑞欣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4305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舒迈通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3040,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福建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福建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未明码标价。

当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为由对其立案查处,指定杨同晖、陶余峰等为办案人员。

2024年3月7日,淮南市潘集区仁和药房投资人黄*玲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所有商品要明码标价后,当事人就开始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但是因为孚来迪瑞格列奈片、静瑞欣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舒迈通阿托伐他汀钙片因刚上架,一时疏忽忘记明码标价。2024年3月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品货架上销售的孚来迪瑞格列奈片、静瑞欣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舒迈通阿托伐他汀钙片任未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黄玲玲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孚来迪瑞格列片、静瑞欣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舒迈通阿托伐他汀钙片在药架上照片。

2024年4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淮市监潘处罚告〔2024〕70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287】:“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一)经营者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三)经营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