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处罚〔2024〕64号)

发布时间:2024-04-16 10:54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潘集区叶辰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8NNKB026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王圩街道95号

经营者:杨*莉

公民身份号码:340406********3422

2024年1月17日,我局接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执法人员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维权监管人员及潘集区叶辰百货超市店长王*光的陪同下对其店内开展现场检查。该店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王圩街道95号,共有门面2间,门头牌为“潘集区叶辰百货超市”,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正在经营。现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西侧酒类销售货架发现有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日期:2017-01-24;批号:10063);在当事人北侧货架发现有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日期:2018-02-22、批号:10113),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古井贡酒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

“年份原浆”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第7079302号商标第33类。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潘强制〔2024〕105号)附《财物清单》(淮市监潘物字〔2024〕105号)。

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西侧酒类销售货架发现有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日期:2017-01-24;批号:10063);在当事人北侧货架发现有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包装日期:2018-02-22、批号:10113),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古井贡酒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出具鉴定报告书内容显示:“该批查扣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内盒包装、铆钉等与我公司产品不符,属假冒我公司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白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店长在《财物清单》(淮市监潘物字〔2024〕105号)上予以签字确认,拒绝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将现场笔录交由当事人店长核对签字确认,当事人店长核对后拒绝签字。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和上述白酒现场价签售价均为118元/瓶。

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询问通知书》(淮市监潘询通〔2024〕108号)。当事人对《询问通知书》(淮市监潘询通〔2024〕108号)拒绝签字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北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期间当事人据不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来源无法查明。

综上所述,上述涉案物品的违法经营额:118元/瓶×2瓶=236元。

参照《关于在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办案中参照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案例的通知》(淮市监办函〔2023〕115号)中的第一批知识产权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号,本案与该指导案例均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案情基本一致,具有指导意义。借鉴该案例,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权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潘集区叶辰百货超市营业执照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执法人员从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经营者基本信息截图;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投诉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鉴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年份原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架河镇政府的见证下向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2024〕123号),当事人拒绝签字。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8】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2瓶。

2、罚款叁仟(3000.00)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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