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处罚〔2024〕65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11:17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李*诚

公民身份号码:340406********3417

联系电话:181****2177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村东风路西段南侧****局西403
    2024年1月8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中国能建建筑集团、河南二建公司位于潘集区潘集电厂内,两家公司的食堂均未办理卫生许可证。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潘集电厂二期项目部行政科科长练*明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正在经营且无法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4年1月19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2024年3月5日,当事人李*诚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与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潘集电厂二期项目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注明场地具体用途,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出资将场地建设为食堂并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经营,场地租赁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所经营食堂自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后即停止经营,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潘集电厂二期项目部职工对饭卡进行充值,每次就餐时根据所选菜品价格刷取饭卡进行支付。2023年12月份营业额为27225元,2024年1月1日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期间的食堂财务账册因供餐天数短,无法导出。

综上所述,当事人货值金额暨违法所得为27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2023年12月食堂财务账册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244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2024129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1】“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一)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

3.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柒仟贰佰贰拾伍圆(27225.00)整;

2、罚款贰万柒仟贰佰贰拾伍圆(27225.00)整;

以上共计罚没款伍万肆仟肆佰伍拾圆(54,450.00)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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