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管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处罚〔2024〕62号)

发布时间:2024-04-11 11:15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淮南市芦村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9846785M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王圩村

法定代表人:谢*珍

公民身份号码:340406********3445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米露的车间内发现有2台在用压力容器(杀菌锅和热水罐各1台)。杀菌锅(产品编号:R2023-026,压力容器类别:Ⅰ类,制造日期:2023年4月25日,容积:4.47m³,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7125-2026,制造单位:诸城市日通机械有限公司,设备代码:217037125202300026),热水罐(产品编号:R2023-029,压力容器类别:Ⅰ类,制造日期:2023年4月25日,容积:4.47m³,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7125-2026,制造单位:诸城市日通机械有限公司,217037125202300027),设备未张贴“登记标志”,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淮市监特令〔2023〕第12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该设备仍未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4年1月15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从诸城市日通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了上述杀菌锅和热水罐各1台,设备销售方于2023年9月17日将设备运送到当事人厂区,双方于2023年10月17日进行调试,2023年10月20日完成调试,设备正式完成交接。调试完成后投入使用,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该设备仍未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完成整改工作,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涉案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7皖D07815(24)、容17皖D07816(24),发证日期:2024年1月9日)。

综上,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开始使用上述2台特种设备(压力容器),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至2023年12月25日案发时逾期未改正,后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整改完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设备加工定做合同复印件、售后调试申请表复印件、设备的监督检验证书和合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我局20244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字〔2024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属初犯,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逾期未改正时间超过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叁万30000.00)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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