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潘处罚〔2024〕63号)

发布时间:2024-04-11 11:12信息来源: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淮南市老百庄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406MA8N0E756F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先丰村5队005

经营者:许*礼

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410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在2022年7月6日、2023年7月11日因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在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3日成立,现在潘集区架河镇先丰村5队005经营水产、家禽养殖。据当事人陈述在注册营业执照时留的是会计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领取后一直由会计保存,当事人未注意到营业执照下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一段文字。2024年3月8日当事人在收到当地乡镇人员电话通知后,知道营业执照未年报,随即到我局查看年报问题。所以当事人在注册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按时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7月6日、2023年7月11日因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截图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4年3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潘罚告〔2024〕1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1年年度和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0】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两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肆400.00)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潘集支行,地址:潘集区袁庄黄山路;账户: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或到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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