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主体进行2022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现将我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年报对象:所有2022年12月31日前在潘集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2年度年报。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三、年报路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ah.gsxt.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四、法条提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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