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局2022年度工作部署及市局制定的《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我局制定了《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区局各股要在《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部门联合抽查新增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省局“互联网+监管”目录清单等,动态调整相关抽查事项和内容,并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同步更新。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本条线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底数清”。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相关监管对象,要指导各地及时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告知承诺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各股要加强对本辖区“两库”的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分类标注,并做到动态管理。
二、规范有序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区局各股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完成抽查任务。对于市级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及区局组织发起的任务,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序做好相关工作。各股要根据计划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加大对内部抽查事项的整合力度,持续拓展跨部门联合抽查的范围,确保全年联合抽查任务占比不低于50%。对省级、市级统一发起的任务,原则上区局不再重复发起相同类型的抽查任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相关监管对象,本年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过证后核查的,视风险状况可不再重复检查。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当于本年度11月底前完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及时公开。
三、强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运用
区局各股要全面树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理念,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确保全年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占比不低于70%。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业务条线,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不断优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其他专业领域,要加大对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常态化运用,将双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挂钩,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四、加强跟踪问效
区局各股要以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为抓手,加强对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充分整合日常监督检查各项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和基层负担。要认真总结分析评估双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掌握监管中的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推动市场监管效能不断提升。
2022年4月2日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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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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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172户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2年4月至11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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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2年度全区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大型企业 |
省局统一派发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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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2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省电力价格政策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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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2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基数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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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2年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负责落实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潘集的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 |
省局统一派发 |
根据直销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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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2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科负责落实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省局统一派发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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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2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信用风险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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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2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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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2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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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2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产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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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0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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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10%。 |
3户 |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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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2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省局统一派发 |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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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2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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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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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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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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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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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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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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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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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实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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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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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2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抽查比例根据实际确定。 |
根据实际确定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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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负责落实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省局统一派发。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2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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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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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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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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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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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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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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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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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2年度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根据实际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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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2年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已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2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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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2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科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商标代理机构 |
省局统一派发。 |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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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