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等6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所:
根据区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和市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等六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市监办函〔2022〕85号)要求,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锅炉安全和节能环保专项整治、移动式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等六项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具体见附件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所要认真落实行动方案要求,并将此文传达到辖区内重点使用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并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相关总结和报表,安徽省公用燃气管道法定检验和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7)按附注说明报送。
二、有关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和压力管道检验工作根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皖市监函〔2021〕2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 〔2021〕340号)等要求抓好落实。
三、各所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事故隐患,在落实“一单四制”制度同时,向辖区政府报告,并上报区局挂牌督办,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区局将安全隐患“月排查”报告情况,纳入年底质量考核,杜绝长期“零报告”。对因整治工作不到位而发生的责任事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方案
2.锅炉安全和节能环保专项整治方案
3.移动式、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方案
4.“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5.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7.安徽省公用燃气管道法定检验和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2022年3月23日
附件1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方案
一、主要目标
开展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面梳理排查
各所要充分利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组织人员全面梳理本区域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并按照检验到期情况和报检情况,分类建立设备排查治理台账。涉及公众聚集等重点场所和保障民生经济运行的,应当同时进行标注和重点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督促使用单位及时申报检验。对于督促后仍不报检的,须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二)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各所要加强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
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三)关注重点设备
1.积极服务住宅电梯。各所对住宅领域在用电梯,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早处理,督促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工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及时发出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时予以复检;对住宅电梯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做好安全监管和社区相关单位协调工作,不能一封了之,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2.做好压力管道检验保障。各所要继续推进辖区内压力管道(尤其是公用管道)的法定检验工作,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年度检查、日常巡检,尽快落实“应检尽检”要求。
3.做好特殊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对成套装置中的(电站)锅炉需结合检修周期进行的,应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技术规程》9.5.2条规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7条规定,对无法进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7.3条规定。对于需延长使用年限的燃气气瓶,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3条规定。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5.1条。各所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手续,扫除相关设备检验“盲区”。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
各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二)排查整治(2022年3月28日至9月30日)
各所要组织排查整治,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自3月起,每月28日前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区局。
(三)总结提升(2022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所要总结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于11月28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区局。
附表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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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总体情况 |
锅 炉 |
压力容器 |
电 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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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 (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 (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 (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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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含气瓶和压力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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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大型游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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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 (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 (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总量 (台) |
超期未检数量(台) |
超期未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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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 |
工业管道 |
气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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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总量 (公里) |
超期未检数量(公里) |
超期未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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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执法检查情况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检查设备(台) |
发出监察指令(份) |
发现隐患(处) |
消除隐患(处) |
立案处 罚(起) |
处罚金额(万元) |
纳入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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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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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月至8月期间,请各所每月28日前将本表报区局,联系电话:2791365
2.根据市局要求,需对“电梯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单独进行统计,有关情况填入本表最后一行。
附件2
锅炉安全和节能环保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排查锅炉事故隐患及节能环保存在的问题,治理事故隐患,强化企业锅炉安全管理,提升锅炉节能环保工作水平,保障锅炉安全高效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排查内容。
各所要结合实际,重点排查以下6个方面隐患和问题。
1.锅炉本体
①锅炉配备的安全保护装置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不符,安全保护装置报警联锁值设定错误,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功能试验。
②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安全保护装置投用和退出记录审批手续不全。
③燃油燃气锅炉安装或低氮改造时,未按规定选配燃烧器或燃烧器未正确接入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导致部分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失效。
④有机热载体锅炉末设置成闭式系统,锅炉循环泵进出口未设置旁通管道等。
⑤燃油燃气锅炉防爆门排放方向有误;防爆门配件缺失,无法满足防爆功能要求。
2.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
①对“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定义和界限理解不清,把“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当成“工业管道”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②锅炉使用单位未认真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市特监函〔2018〕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和《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材料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9〕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要求,未核查设计、制造、进口等资料,未对锅炉范围内管道(包括流量计、减温减压装置、工厂化预制管段等)制造焊缝进行补充检测。
③已完成“515号文”补充检验检测的项目,存在无损检测、理化检测项目不全或比例不足等漏项缺项问题,安全隐患未彻底排查消除。
④存在支吊架达到上下极限位、膨胀指示器失效、保温层破损等问题。
3.锅炉使用管理
①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②锅炉使用单位未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A证)或锅炉作业人员(G1、G2和G3证);锅炉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无法保证每班全覆盖。
③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主要包括:锅炉月度检查记录缺失或不完整;缺少燃烧器年度检查记录、安全阀定期手动排放记录、水位计和压力表弯管定期冲洗记录;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资料缺失;锅炉修理、改造资料以及事故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归档。
④锅炉台账(含安全附件)更新不及时,安全阀、压力表检定校验不及时,锅炉定期检验申报不及时。
⑤锅炉修理、改造等施工前,使用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提前办理告知、申报监督检验等手续,或委托不具有相应级别锅炉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施工。
⑥锅炉使用管理制度和规程操作性不强、更新不及时。
⑦锅炉使用单位未制定锅炉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锅炉节能
①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②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锅炉产品性能能效测试报告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③锅炉改造时,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锅炉使用单位未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测试机构进行能效测试、评价。
④锅炉能效测试指标不合格。
5.锅炉环保
①锅炉施工单位申报安装监督检验前,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②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报告,或提供的测试报告不满足有关要求。
6.锅炉水(介)管理
①锅炉化学清洗前,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申报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
②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锅炉水(介)质管理,未申请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或有机热载体定期检验。
③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水质管理过程中存在未配备持证的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锅炉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水处理相关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不符合GB/T 1576或GB/T 12145等标准要求、未有效实施锅炉水处理相关管理制度、锅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及化验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等问题。
(二)工作措施。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对照重点排查内容、最近一次锅炉检验报告以及能效测试报告,认真排查隐患和节能环保存在的问题,对于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限立即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制订监控措施加强巡查和管理。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配齐配全作业人员,建立锅炉安全和节能环保技术档案,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和规程,严守安全运行要求和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加强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制定锅炉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等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锅炉水(介)质处理、排污、化学清洗等工作。
2.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对发现的特种设备重大隐患要严格执行“一单四制”制度,销号要进行现场核查。做好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排查整治工作,各所对2021年开展的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加强监管,直至隐患消除。对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相关检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问题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切实发挥监督执法惩戒作用。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3月27日)
各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做好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3月28日-9月30日)
各所要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对未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升(10月1日-11月30日)
各所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巩固成果,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查漏补缺,完善台账。
各所在6月22日、11月22日前将锅炉安全和节能环保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报送区局。
附表
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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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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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数量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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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办理使用登记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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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期未检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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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证上岗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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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现安全隐患数 |
条 其中重大隐患: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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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隐患整改完成数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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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下达监察指令书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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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封停设备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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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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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移动式、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隐患排查
专项治理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企业落实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本质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使用单位。重点排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完好、安全附件可靠、设备档案完整、检验检测到位;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
1.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重点排查是否使用未经注册登记、超期未检和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落实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
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重点排查是否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并切实执行;日常安全检查职责是否落实,月度检查、年度检查是否对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定期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建材等行业用蒸压釜是否存在私自改造或在受压元件施焊现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完好,安全联锁功能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阀整定压力是否符合要求,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重点检查充装站许可资质、充装和检查人员资格情况,排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是否建立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技术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检查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具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系统、安全设施等是否满足专项条件;是否制订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是否规范;是否定期开展自查;是否严格执行卸载和充装作业规范,建立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是否存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充装工作质量重点整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检验合格、超量或超介质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执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充装前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或者金属二维码,核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检验状态,严禁对未经检验和超期未检的移动压力容器进行充装。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各所要将治理要求传达到辖区所有设备使用单位,督促其履行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二)排查整治(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9月30日)。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组织专项治理检查督查,对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工作、承压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等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
(三)总结提升(2022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认真总结移动式、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针对问题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所请于2022年11月22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信息统计表(见附表)报送区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信息统计表6月13日前需报送一次。
附表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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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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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总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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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中已建立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信息化平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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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抽查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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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放安全监察指令书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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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现隐患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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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处理隐患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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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的充装站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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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注:本表为累计表。2022年6月13日报送一次、11月22日前与专项治理总结报送。
附件4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推动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持续提升我区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气瓶产品质量和可追溯性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保障新出厂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气瓶制造过程监检,驻厂监检人员必须现场监检,发现燃气气瓶存在未逐只进行水压实验、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或无法实现手机扫描查询制造数据信息、未逐只在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等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时,应暂停监检,及时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要求制造单位在暂停监检期间进行整改,并主动召回已经出厂的气瓶,书面报告市局。
(二)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和报废气瓶去功能化
2022年底前,要按照省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308 号)要求,使用、维护好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未使用气瓶安全追溯平台或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充装数据信息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对检验和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检验和评估的检验机构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对发现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不得在充装单位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管
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以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为重点,加强证后监管,依法查处不再符合许可或核准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从严查处检验机构翻新“黑气瓶”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四)推进气瓶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全面应用
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必须落实追溯管理责任,统一追溯标准,强化信息互通共享,确保每道工序、每个环节可追踪、可溯源,实现气瓶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部门要应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等环节进行跟踪监管,杜绝翻新“黑气瓶”等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
(五)推动气瓶保险和定检改革试点
各所要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6月,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所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二)监督检查。2022年7月-10月,各所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办。2022年1月-10月,各所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黑气瓶”新案件的查办工作,填写《“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22年6月22日前将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的情况和1月-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送区局,于11月22日前将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送区局。
附表:“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
附表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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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数据统计时段:2021.11.1-12.31 |
数据统计时段:2022.1.1-6.30 |
数据统计时段:2022.7.1-11.3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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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燃气气瓶制造单位 |
未及时将气瓶制造信息在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平台进行公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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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气瓶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并实现在线查询/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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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暂停监检/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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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召回产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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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 |
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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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建立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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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建立报废气瓶台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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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逐瓶购买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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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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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处充装“黑气瓶”报废气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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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查处购置翻新“黑气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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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查处无证充装/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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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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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燃气气瓶检验机构 |
已建立报废气瓶台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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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查处制售翻新“黑气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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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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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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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监察机构 |
查处超期未检气瓶/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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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查处翻新“黑气瓶”报废气瓶/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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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取缔非法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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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吊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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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吊销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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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集中行动,使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96366应急救援得到有效应用,“安心乘梯守护行动”成效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提升电梯使用管理质量。
1.扎实做好电梯鼓式制动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各所要督促使用、维保单位严格按照2021年部署要求和制造单位的技术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后续现场整改和安全性能确认;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督导检查,确保通过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逐一落实鼓式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以及松闸顶杆更换任务,并按时上报《电梯鼓式制动器专项排查治理汇总表》(每3个月的16号之前)。
2.开展重点场所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各所要制定年度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分级负责,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老旧住宅小区的、舆论反映强烈的电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期未检、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等违法行为。
3.强化对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检验机构要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检验环节要确保有效检验时间、盯紧维保质量,若发现因维保不到位导致电梯故障频发、出现不合格项的,要及时签发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报告市局。维保单位开展维保作业时要规范放置围挡、确保现场安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超期未检且仍在运行的电梯等情况时,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和辖区监管部门。
(二)强化信息技术赋能,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
4.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区局将继续争取政府支持,完善、升级、优化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建设,根据市局要求,2022年年底要100%全面覆盖辖区内(含县域)在用乘客电梯,保障乘客困梯后得到快速解救;市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中心要保持合理电话线路畅通,确保有效接听救援电话。
5.深化推动智慧监管。各所要着力推行电梯无纸化维保工作,根据市局要求,2022年年底辖区内60%电梯实现无纸化维保。电梯维保单位要统一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规范备案。使用单位要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向电梯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三)健全多方联动机制,提升电梯安全共治合力。
6.推动地方政府将电梯安全纳入民生保障项目。各所要针对既有住宅加装形成的新“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以及状况较差的老旧住宅电梯,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以解决。
各所请于2022年11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区局。
附件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主要目标
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简称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简称观光车辆))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点防止“防超速、防坠落、防盲区、防无证”,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场车使用登记办理、定期(含首次)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要求,按规定建立场车技术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行驶路线管控,进行试运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
重点做好“四防”,即:防超速、防坠落、防盲区、防无证。超速行驶、货物坠落、视觉盲区、无证驾驶是引起场车事故的最主要原因。要督促相关使用单位建立防止上述行为发生的场车管理、检查、考核等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落实。除在制度上严格规定外,有条件的场车使用单位要采用场车智慧监管系统,用科技手段对场车的行驶状态、行车速度、货物装载和视觉盲区进行监控和限制,保证场车使用安全。
(二)切实履行监管部门辖区监管职责
各所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场车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使用单位场车各项管理制定是否严格执行等。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
重点围绕“三推”即:“推叉车智慧监管、推检验标准一体化、推业务全程网办”等方面下功夫。各所要在辖区内开展叉车智慧监管试点,至少选取一家有代表性的使用单位进行试点。
(三)严格落实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责任
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核老师的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按照考核大纲要求,强化对场车特别是叉车作业人员的考核。同时考试时要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是持证上岗、规范操作、防超速、防坠落、防盲区等。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3月27日)
各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做好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3月28日-9月30日)
各所要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对未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使用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升(10月1日-11月30日)
各所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巩固成果,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查漏补缺,完善台账。
各所在6月22日、11月22日前将场车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报送区局。
附件7
安徽省公用燃气管道法定检验和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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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燃气管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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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燃气管道总长度 A(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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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燃气管道法定检验和监督检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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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日期 |
2014年1月1日前建成的公用燃气管道 |
2014年1月1日后建成的公用燃气管道 |
监督检查次数(次) |
发现隐患数量(个)) |
发放安全监察指令书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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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总 长度 B (km) |
开展安 装监督 检验管 道长度 (km) |
开展定期检验(全面检验)管道长度(km) |
检验有效期内的长度 C(km) |
检验覆 盖率(C/B)(%) |
管道总 长度 A-B (km) |
开展安 装监督 检验管 道长度 (km) |
开展定期 检验(全面 检验)管道 长度(km) |
检验有 效期内 的长度D (km) |
检验覆盖率 (D/(A-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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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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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手机:
注:本表为累计表。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会要求,请于 4 月 28日、7月28日和10月28日前报送至质监股。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