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行政征收目录

发布时间:2019-04-23 00:00信息来源: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征收(4项)

1、水资源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河道采砂管理费

执法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第五条。

3、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

4、水土保持补偿费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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