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行政征收目录
行政征收(4项)
1、水资源费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河道采砂管理费
执法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第五条。
3、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
4、水土保持补偿费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