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补偿安置公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国土资征迁告字〔2017〕第1号

发布时间:2017-02-17 00:00信息来源:市国土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淮国土资征迁告字〔2017〕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1538号)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淮府征告字〔2017〕1号),我局依法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潘集区古沟回族乡太平村、苏扬村、蔡庙村、陶郢村,田集街道杨圩社区,高皇镇曹尹村境内,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5764公顷,为集体土地,其中:

  (一)太平村:0.5270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二)苏杨村:0.5164公顷,其中农用地0.5164公顷(耕地0.4598公顷)。

  (三)蔡庙村:0.006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2公顷,建设用地0.0050公顷。

  (四)陶郢村:0.3480公顷,其中农用地0.2879公顷(耕地0.2879公顷),建设用地0.0601公顷。

  (五)杨圩社区:2.0543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六)曹尹村:0.1245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潘集区田集街道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淮南市Ⅰ级,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950元/亩,农用地土地补偿倍数为11倍,安置补助倍数为18倍,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倍数为5.5倍,安置补助倍数为9倍;潘集区古沟回族乡、高皇镇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淮南市Ⅱ级,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900元/亩,农用地土地补偿倍数为10倍,安置补助倍数为18倍,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倍数为5倍,安置补助倍数为9倍。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征地补偿费总额179.9994万元,其中:

  (1)太平村:0.5270公顷,征地补偿费为21.027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7.5098万元、安置补助费为13.5176万元。

  (2)苏杨村:0.5164公顷,征地补偿费为41.2087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4.7174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6.4913万元。

  (3)蔡庙村:0.0062公顷,征地补偿费为0.295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0.1055万元、安置补助费0.1898为万元。

  (4)陶郢村:0.3480公顷,征地补偿费为25.372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9.0616万元、安置补助费16.3109为万元。

  (5)杨圩社区:2.0543公顷,征地补偿费为87.128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486万元、安置补助费为54.0794万元。

  (6)曹尹村:0.1245公顷,征地补偿费为4.967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7741万元、安置补助费为3.1934万元。

  (三)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中:土地补偿费70%部分、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淮南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措施另行公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五、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被征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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