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二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1 00:00信息来源:区住建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潘政办〔2017〕21号

 

关于机关二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田集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机关二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区十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17年6月11日

 

 

 

机关二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机关二巷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意见》(淮府办〔2011〕10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99号)、《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淮府办〔2011〕10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货币化实物安置的指导意见》(淮府秘〔2015〕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征收范围四至界限:南至黄河路,北至财富时代广场,东至黄山路,西至杨圩社区瓦房组,以下简称机关二巷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潘集区人民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入,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区政府委托田集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征收补偿对象、方式

  第四条 征收补偿对象

  (一)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被征收入。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商业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征收入依法拆除。

  三、征收补偿具体办法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实物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入可以自行选择。

  第六条 货币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480元/平方米,砖木380元/平方米,简易房220元/平方米。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未明确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不超过2年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住宅)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金额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非住宅类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产权调换

  (一)经营类房屋按合法的证载结构、面积及实际用途实行征一还一,原则上就地就近按原楼层还原。产权面积与安置面积等同部分,被征收入与征收入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各自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入补偿给征收入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50%进行支付,征收入补偿给被征收入的差价部分按实际差价进行支付;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二)办公类房屋按证载结构、面积及实际用途实行征一还一,原则上就地就近按原楼层原面积还原;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第八条 货币化实物安置(简称房票方式)

(一)被征收入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化实物安置的,应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田集街道办事处提交房票申请,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审核无异议的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报区政府备案。

(二)房票计算方式:按照淮府办〔2011〕99号文件关于产权调换的规定,计算被征收入应安置面积,按政府确定的招标基准价格折算成补偿金额,加上各项奖励、补偿、补助,由田集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入出具房票。

(三)被征收入购房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购房款与房票等值部分,由实施征收单位和售房单位结算;超出房票面额的房款由被征收入支付给售房人;房票面额超出购房款的,超出部分由田集街道办事处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入。

(四)实施征收单位负责依法采购手续齐全的房源,所有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提供现房(现房为经过现场验收确定6个月内可交付的房源),或经市政府同意统一采购的一定比例期房(一年内可交付的房源)用于安置。房票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购房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计算并向被征收入支付补偿款。

第九条 被征收无房产证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政策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给予一套90平米安置房房票,冲抵原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90平米的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给予货币补偿。90平米以内的房屋按照拆迁房面积的80%面积给予房票安置。拆迁房室内装潢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安置房区域

  第十条 产权调换的经营类、办公类安置房位于项目区经批准实施的规划建设区内。房票安置的房源原则上应在征收地块的周边地带。具体安置楼栋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公布。

  五、临时过渡方式与补偿

  第十一条 本项目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实行征建并行、期房安置,临时过渡期为不超过30个月,临时周转房由被征收入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

  (一)住宅、经营、办公等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征收按批准规划建设的生产、仓储(冷冻型或者带有加工设备的)等房屋,搬迁费由征收入与被征收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入组织搬迁,被征收入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入支付;也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条规定的标准增付一次搬迁费。

  第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偿

  (一)办公类房屋从签约后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按被征收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入每月1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费18个月,该费用协议签订后一月内一次性支付,18个月后按实际交付房屋月份计算,按月支付;超过30个月安置,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原标准给予被征收入增发100%临时安置费;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经营类房屋临时安置,按被征收经营类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入每月3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费18个月,该费用协议签订后一月内一次性支付,18个月后按实际交付房屋月份计算,按月支付;超过30个月安置,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原标准给予被征收入增发100%临时安置费;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生活费,搬迁补助费两次,该费用计入房票面值之内。选择一年内可交付房源,按实际支付时间支付临时安置生活费。

  第十四条 对具有合法产权凭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6个月纳税凭证。

  (二)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赁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6个月,按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月平均利润60%的标准,补偿期为6个月。

  六、补助与奖励

  第十五条 签约期限内,被征收入与征收入签订住宅、办公类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征收入按下列方式给予被征收入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办公类房屋提前签约奖励:按每户30元/天×提前签约天数。

(二)住宅选择货币化实物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比例给予被征收入补助,住宅平房或者多层楼房调换在多层的,补助5%的面积;调换在小高层建筑的,补助15%的面积;调换在高层建筑的,补助25%的面积。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住宅类房屋按20000元/户补助;非住宅类合法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2%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补助。

第十六条 被征收入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在约定期限内未搬迁、毁约的,不享受奖励和补助。

七、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评估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坚持公众与当事人参与原则。

  第十九条 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有资格被遴选。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入和征收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从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入代表现场参与评估机构抽签、摇号等选定工作,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入对评估结果如有异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日后起(含10日)40日内,征收入与被征收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所称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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