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潘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24-12-06 09:10信息来源:潘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切实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城镇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关于开展2024年度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淮保办[2024]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  申报条件

新申请潘集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2023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5052.8元,含15052.8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2、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23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28224元,含28224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23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低于56448元,含56448),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

(二)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毕业,在淮南市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无自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市户籍,在淮南市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或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户籍地以外县区、园区工作。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无自有住房。

2023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低于56448,56448)。属于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四)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视为无自有住房,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二、  分配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分配工作由区房管所负责组织实施:

1、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2、申请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本区户籍的家庭成员中含患有一级残疾或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军烈遗属、残疾军人等其他急需救助的保障家庭。

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依据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审批结果安排房源分配(申报家庭成员年龄参照2024年度申报年龄)。    

1)一层楼房优先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行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行动能力、患有精神残疾及七十五周岁以上(包含七十五周岁)等其他急需救助的保障家庭。

2)二层楼房优先安排持有肢体残疾证、患重大疾病及七十周岁以上(包含七十周岁)的保障家庭。

3)三层、四层、五层依次按年龄安排轮候申请家庭按抽签取得的顺序号参加楼层摸号。

4、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请户实行抽签排序,按序摸房,现场公布并登记公共租赁住房房号,发放《准入证》,凭《准入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安徽惠群城市物业有限公司幸福家园保障办(以下简称“幸福家园保障办”)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视为放弃。

5、参加抽号的家庭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场参加抽号的或因楼层、户型等不满拒绝办理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护

(一)加强租赁管理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档案、合同档案,包括申请户家庭成员信息,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情况实行一户一档。

2幸福家园保障办与公共租赁住房租户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解除租赁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房屋存放危险物品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故意破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个月)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6个月)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保障房管理办公室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9)对于甲方正当维修活动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违反房屋使用规定及物业管理公约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二)严格租金管理

依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意见》(淮府办[2015]11号)文件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幸福家园保障办按年度收取(特殊情况除外)。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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