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潘集区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淮南市潘集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等职责划入区委社会工作部。
区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区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区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
区民政局要与区委社会工作部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 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名工作,负责区内重要和跨区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
(五)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推动福彩事业发展。
(十二)负责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区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措施,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区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潘集区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区民政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十条 区民政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