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民政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2 16:35信息来源:潘集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对我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物资采购、大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指万元以上);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2、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3、设立政务公告栏。

    4、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5、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6、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天内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机关各科室和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办公室审查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拟定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按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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