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民政局行政许可分表

发布时间:2025-04-15 08:28信息来源:潘集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3.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

5.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电话监督 备注
1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4985278
2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4985278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件、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种类等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4985278
4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承办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
3.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行政审批结果文件;
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给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4985278
5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498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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