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潘集区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
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现将《潘集区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潘集区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织密社会救助民生保障安全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 号)、《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和《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0〕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健全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低保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须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城乡低保办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上报工作。
(三)村(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四、救助对象范围
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642元以下的城乡居民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可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五、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助。
(一)人员分类:
A类: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三级残疾人)、重病人员;
B类:三级及以下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C类: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保障水平,低保标准扣除家庭月人均收入实行差额救助。
A类:按其享受差额救助金并上浮30%。
B类:按其享受差额救助金并上浮20%。
C类:按其享受差额救助金不上浮。
(三)农村低保保障水平:按人员类别分类施保
A类:享受分类救助金570元,
B类:享受分类救助金450元,
C类:享受分类救助金330元。
(四)低保保障对象分类重合者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
六、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确定
(一)本方案所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以及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区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定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矿山沉陷青苗赔偿费,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外出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股票、有价证券、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失地养老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二)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不动产、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
1、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银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2、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3、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4、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三)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青苗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费÷(家庭人口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实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四)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体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五)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7.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8.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9.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10.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1.见义勇为奖励资金;
12.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
13政府发放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
14.区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对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和普通两轮摩托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的;
5、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计连续6个月月均支出高于正常支出的;
6、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7、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8、自费安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10、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1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2、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3、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5、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16、其他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困难原因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重病医学诊断证明、子女数证明、在校学生证明、惠民一卡通银行1年度对账单、家庭成员死亡火化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低保申请人授权,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括村(居)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成员、辖区民警、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一(评议小组人数不得少于9人),并且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在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且无异议的,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确实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过的,由区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直接入户调查等程序后直接作出认定。可以直接签署意见直接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全部入户调查。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把此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宣传重点,突出正面报道。乡镇(街道)、村(居)要通过黑板报、宣传栏、村级小广播、标语、明白纸、公开信等方式强化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定保障金额)。村(居)委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对低保对象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区民政局对城乡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城乡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城乡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城乡低保无关的信息。
(三)规范资料
1.病例:需提供2019年以来的县级以上医院出院小结;能够说明病情及病种的检查报告原件(复印件要加盖诊断医院的公章);
2.残疾人:需提供二代残疾证复印件和原件,同时提供残疾人本人全身5寸生活照一张;
3.单亲家庭:需提供火化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单亲家庭子女年龄应限制在法定结婚年龄以内,子女上学的需提供学生证明;
4.教育负担重家庭:需提供子女高中或大学的在校证明;
5.老年人家庭:需提供子女人数及每个子女家庭情况和收入证明等。
(四)管理与监督
1.发现低保资料造假、不如实填写家庭信息、不如实提供子女情况,按瞒报、骗保处理,一经查实将取消低保资格,追回低保金,处以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低保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城乡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3.城乡低保对象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村一盒、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资料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复印件、低保审核审批表等。
十一、时间安排
(一)宣传、申报阶段(8月3日至8月31日)。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深入各村、社区广泛宣传低保动态审核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应报尽报。
(二)调查评议、审核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工作人员深入到低保申请户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工作
(三)审批发证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区民政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批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区民政局将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核查,并对每个乡镇、街道进行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入户核查,区里将对该工作进行总结排序,并做为民政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
潘集区2020年城乡低保动态审核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娇
成 员:刘 辉、陈宏明、董振席、李 松、杨同坤、苏 轼、
陶志运、黄 敏、陈清伟、蔡瑞宏、李 勇、程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