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解读】潘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是上位文件要求。《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今年4月4日以市政府令第145号印发,要求各县区制定实施细则。二是巡视要求。省委第五轮巡视明确指出我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问题,要求制定长效机制。三是实际需要。2016年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废止,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急需要新的管理细则,以便于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主要内容
1、结构形式。参照《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格式,共分为五章33条,分别为总则、决策与计划、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2、政策内容。大部分政策规定依据《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部分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省委第五轮巡视要求及我区实际,提出了部分新的规定。
在第二条进一步细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
在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在第二十条提出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控制标准和适用范围;
在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审核、支付的程序及要求;
在二十四条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告制度;
在第二十九条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违纪情形及处理意见。
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程序、资金量方面,市《办法》规定比较细致,以执行市级政策为主,没有提出突破性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面,因财政部门还要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只做了原则性要求,未做具体规定。
三、协调过程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在全区范围内充分征求了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德春,区委常委、副区长管迎新和副区长王亮主持了参加3次专题座谈会,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讨论,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