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幼儿园园内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幼儿园园内资助管理,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皖教秘基[2012]19号)及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秘助[2018]339号),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园内资助资金是指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及孤、残儿的专项资金,幼儿园事业收入主要指保育教育费收入。
第三条 园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园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幼儿资助工作。提取比例为:幼儿园不低于3%。
第五条 园内资助资金列入幼儿园年度预算,按实际取得事业收入足额提取。幼儿园应设立“园内资助”辅助账,详细登记收支情况。
第六条 幼儿园园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贫困生减免学费;
(二)资助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较贫困幼儿;
(三)孤、残儿学生免学费、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
(四)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幼儿发放困难补助;
第七条 实施幼儿园园内资助,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所有属于园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由幼儿园资助部门启动或者初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属于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涉及学费、书本费减免的,必须坚持“先收后支”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助资金获批后,资助金额较小的(1000元及以下),由其家长签字领取;资助金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园内资助资金不得由其他人代领。
第八条 幼儿园园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全年的园内资助资金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九条 幼儿园应严格界定贫困幼儿工作经费支出和园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费、旅游等活动经费抵作园内资助,不得将用于贫困幼儿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园内资助资金支出。
第十条 幼儿园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园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年度建立健全园内资助档案,园内资助档案应与财务报表账目一致。园内资助档案材料应包括园内事业收入明细、园内资助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
具体目录如下: 1.年度财务预算批件;2.园内资助实施方案; 3.事业收入总账; 4.园内资助收支辅助账;5.园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1)园内资助项目财务凭证;(2)贫困幼儿困难情况证明材料;(3)资金签领凭证及其他票据。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减、免、奖、助等反映本园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园内资助实施方案,其中应包含学费减免、奖学金、困难补助等各项园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幼儿园制定的园内资助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区教育局资助管理部门及中心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园内资助资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教育系统各类幼儿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起施行。
潘集区教育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