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
为完善幼儿园过程监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办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制定本制度。
一、备案公示内容
(一) 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法定名称、登记类别(或办园性质)、详细地址、办学规模、办园等级、办园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学制、加盟情况(针对民办园)、普惠情况、教职工配备情况、教育教学活动信息、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
(二) 幼儿园收费情况: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费收支公示等。
二、适用范围
通常适用于公办幼儿园及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三、 备案公示流程
(一) 幼儿园按规定时间将需要公示的基本信息提交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三) 经审核无误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上公示幼儿园的基本信息。
(四) 幼儿园也需在园所外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将备案信息对外公示,有条件的幼儿园还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线上公示。
四、监督与管理
(一) 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幼儿园的信息备案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二) 幼儿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积极改进工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 信息更新
幼儿园备案公示信息如发生变化,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并在相关平台上及时修正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潘集区教育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