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教 罚字〔 2024 〕第 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淮南市潘集区泥河晓春托育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晓春
证件类型: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7月16日上午,淮南市教体局、潘集区教育局及泥河中心学校组织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假借暑期托管之名组织14名幼儿违规开展“一升二”、“二升三”学科培训活动。
依据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三章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户: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 ;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潘集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 淮南市
潘集区人民政府 或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潘集区教育局
2024 年 8月 20日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