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教罚字〔2024〕第2号
支伟:
根据我局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利用原潘集区田集小学(学校已撤并)校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全日制学科类培训活动。办学场所存在严重的消防、卫生、防疫、餐饮等方面安全隐患和风险,这严重损害参加培训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了潘集区中小学教育秩序,严重增加了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庭教育支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家、省、市“双减”工作要求要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校外培训行为。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潘集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潘集区教育局
2024年 4月19日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