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教 罚字〔 2024 〕第 1 号
当事人支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原田集小学内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活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三章第 十七条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和申辩。现依据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章第 十七 条规定,于 2024年4月11日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9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户:账号1861001021000077813 ;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潘集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 或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