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5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200元补贴80元,缴费300元补贴95元,缴费400元补贴110元,缴费500元补贴115元,缴费600元补贴120元,缴费700元补贴125元,缴费800元补贴130元,缴费900元补贴135元,缴费1000元补贴210元,缴费1500元补贴240元,缴费2000元补贴28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的补贴32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费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标准除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其余由区级财政承担。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特困、致贫返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继续实施政府代缴保费政策;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仍按淮府[2015]23号和淮府办[2017]93号文件标准代缴费,特困、致贫返贫人员代缴费标准参照低保标准执行。符合享受两个及以上代缴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代缴政策。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补贴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待遇确定
1、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淮南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对于选择500元以上档次且正常缴费满15年的,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按照其个人账户总额的千分之一增发基础养老金(最高不超过50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自2021年1月起,不再享受不补缴直接领取养老金政策。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