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分表(2023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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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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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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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8.包庇、纵容、袒护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4989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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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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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1.立案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8.包庇、纵容、袒护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4989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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