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潘人社监罚〔2024〕1号
被处理(处罚)人:安徽永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范圩小区大门门面房西头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WPM7N9L
法定代表人:李昌友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淮南市潘集区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通知书》(潘人社监存〔2024〕1号)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潘人社监令〔2024〕1号)责令改正,逾期仍未交纳。
以上事实有:(潘人社监存〔2024〕1号)、(潘人社监令〔2024〕1号)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市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4楼;开户名称: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南潘集支行);(账号:13040026290 26408479-04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潘集区人民政府或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潘集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 2月 6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