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7]124号)和市财政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农改办【2019】192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以下称“项目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门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称“财政奖补资金”);为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农民筹集(含筹劳折资)的资金、村集体投入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资金(以下称“自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已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
等超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自筹资金的筹集。按照《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条例》规定,坚持民主决策、村民自愿、上限控制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筹资筹劳标准。
我区的筹资筹劳上限标准为: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劳折资标准按每个工日20元标准折算。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农民不筹资的,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业人口数和人均15元标准垫支,且资金来源合规,不产生新的村级债务,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并在相关会议记录中予以明确。
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且第二年不准再筹。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芳。
鼓励乡村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乡镇(街道)财政所在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村。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区级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乡镇(街道)财政所在建立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并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项目审计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分类核算。
区综改办将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设立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有条件的,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我区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自筹资金由乡镇(街道)实行专户管理,分村分账核算,区综改办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乡镇(街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户。
报账时:应出具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开具税务发票方可报账。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乡镇(街道)应当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开透明。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区综改办对乡镇(街道)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区综改办与乡镇(街道)财政所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各乡镇(街道),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潘集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