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潘集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潘集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潘集区人民政府

201964日 

 

潘集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府〔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正公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潘集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四条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及领取本区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0—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七条 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第三章 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救助内容包括: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训练;肢体、听力等残疾儿童的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及基本辅具的适配;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上述救助内容建立区级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条 救助标准不低于制度实施前本区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政策)的标准,并在省、市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我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救助工作流程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含残疾儿童本人的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本人的残疾人证或具备资质的医疗评估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审核。由区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康复救助。申请康复训练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到异地康复机构康复,并办理转介手续。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联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残联商财政部门确定。经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残联商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区政府预算,所需资金除中央、省、市补助外,其余由区财政统筹承担。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区残联会同民政、卫健、教育、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区残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潘集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七条 民政、卫健、教育、发改、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同区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本区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一条 区残联要会同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对在岗工作人员的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医保、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请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6日起实施。

 

附件:潘集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潘集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王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曹云霞 区残联理事长

 员:赵允龙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宝宝 区教育局副局长

孙明浩 区发改委副主任

程晋艳 区卫健委副主任

  区医保局副局长

李宏韬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区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曹云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其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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