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类】潘集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5-01-22 11:51信息来源:潘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我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制订本工作预案。

1.3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本中心制定的单病种应急预案中分级标准与本预案不相同之处,以本预案分级标准为准。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3.1.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3.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1.3.1.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3.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3.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3.1.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3.1.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3.2.1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1.3.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3.2.3腺鼠疫发生流行,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1.3.2.4辖区内霍乱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1.3.2.5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3.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1.3.2.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1.3.2.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3.2.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3.2.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2.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2.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2.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3.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1.3.3.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1.3.3.3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市区首次发生。

1.3.3.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3.3.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3.3.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3.3.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3.3.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3.3.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市区首次发生。

1.3.3.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3.4.1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1.3.4.2发生霍乱病例;发生腺鼠疫病例;发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病例;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下有死亡病例;2周内,发生麻疹10-29例,或1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发生白喉、血吸虫首例病人。

1.3.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3.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3.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危害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司其责。中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科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分工协作。中心各相关科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中心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中心内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建议。

2.2日常管理机构

    中心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下称“应急办”),与急传科合署办公。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2.2.1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2.2组织制定应急工作操作规程;

2.2.3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培训;

2.2.4日常应急工作督导。根据“应急工作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每月一次)指导有关科室、应急小分队应急工作;

2.2.5组织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2.2.6应急处置

2.2.6.1负责对达到Ⅳ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对达到Ⅲ级及以上的配合上级疾控中心开展现场调查处理;

2.2.6.2负责应急小分队的调集,协调相关科室和应急小分队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发生不确定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协同应急小分队开展现场调查处理,直至事件终结;

2.2.6.3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将事件处理报告及时报区卫健委、疾控局、市疾控中心,必要时实施网络直报;

2.2.6.4对应急处理工作实施评估,每年对本中心的应急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存档;对每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均要实施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存档;

2.2.7负责应急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应急工作的政策法规、预案、操作技术规范、应急能力基本信息资料、每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完整资料等;

2.2.8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应急工作。

2.3专家指导组

中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指导组。主要职责为:

2.3.1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2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

2.3.3根据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对现场流调及处置措施进行指导;

2.3.4对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预测;

2.3.5完成中心交予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置专业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启动本中心应急预案时,根据中心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决定恢复各应急处置专业组设置。

2.4.1疫情监测组

负责各医疗机构疫情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负责各监测哨点报病情况的督查,并快速、准确反馈;依据上级要求不断完善与修订各类业务报告表格与及时上报;负责掌握与协调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机动小分队外出处理返回的疫情相关数据;负责咨询热线收集的相关疫情数据统计与业务疑难问题的技术指导;承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4.2疫情控制组

负责对疑似及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完整询问、了解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负责总体调度中心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动小分队出现场,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调查的情况来判断疾病波及或污染范围并提出控制措施与建议;负责针对我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疫情的发展趋势,制定切实可行的隔离防护原则及防止院内感染的技术要求草案,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与上报;负责将外出处理返回的疫情数据及时与疫情监测组协调一致;负责对全疫情趋势的动态分析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承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4.3宣传报道组

负责对各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和联络;负责为媒体提供预防控制方面的技术指导知识,并提供相应的卫生宣教材料;负责有针对性地围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2.4.4检验组

根据上级要求,配齐采样必需的器械和保存液,积极配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动小分队采集必要的标本,以便检测和分析。

2.4.5消毒组

负责疫点及疫区污染场所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2.4.6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证各机动小分队的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宣传材料的供应,提供车辆24小时待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测与报告

3.1监测

中心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中心各相关科室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主动监测。

3.2 预测

中心应急办根据相关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

3.3报告

3.3.1业务科室和值班人员发现或者接到辖区医疗机构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中心主任,派出处置小分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事件形成初步结论后,在中心主任的指示下,于2小时内向区卫健委疾控局、市疾控中心报告,经区卫健委确认后完成网络报告。

3.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控制情况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内容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完成。

四、应急

4.1 准备

4.1.1 应急小分队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值班电话2380855

4.1.2 现场调查所需车辆、防护用品等物资由中心办公室予以保证。

4.1.3 各小分队队员应急箱内应备有常用各种流行病学调查表。

4.1.4 中心所有业务科室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相关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准备。

4.1.5配备足量的消杀防治药品,包括饮水消毒药物、污物排泄物消毒药物、快速灭蝇灭蛆药物等。

4.1.6 检验科室负责采样所需物品的准备,并与上级疾控机构或其它有资质检验室建立相应协作关系。

4.2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1 中心主任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向区卫健委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机制的建议,并决定是否恢复本中心应急管理部及相关工作组设置。

4.2.2 应急办、相关业务科室及应急小分队根据应急管理部或中心主任的要求,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病因追踪。

4.2.2.1根据现场情况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

4.2.2.2提出综合性防制措施建议,同时根据调查结果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2.2.3如为传染病疫情应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4.2.2.4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现场快速检测或送市疾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2.2.5根据中心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和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初次调查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及时报中心主任。

4.2.3 应急办根据应急管理部或中心主任的指令,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上报(报区卫健委疾控局、市疾控及实施网络报告),并于事件结束后1周内完成资料的整理归档。

4.2.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

4.2.5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常识,提高防病意识。

4.2.6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控中心在应急响应中布置的其它工作。

4.3 响应终止

病因查明,隔离区域内各项消毒措施均已落实,末例病例发生后最长潜伏期内无新发病例和疑似病例出现,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待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事件终止后,本中心应急响应终止。

五、后期处置

5.1 响应终止后,应继续开展环境安全性评估,以监测引起本次突发事件致病因素是否消除,或事件中波及的环境是否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

5.2 总结 事件结束后,参与处置人员应对本次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并对预防控制中需改进和完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区卫健委

六、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加强疫情网络管理,保障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等工作。

6.1.2 培训与演练

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2物资及经费保障

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经费。制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制度,由应急办、办公室、检验科等负责相应物资的管理、采购及储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中心笔记本电脑应保证应急人员应急处置时使用;应急处置专用车辆由办公室负责保障。                           

                                                       

潘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O二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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