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各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园区安全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支持就业有关政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标准。
三、基本准入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1.符合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政策。
3.投入产出强度。
(1)化工类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年。
(2)非化工项目,亩均投产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
(3)已入园企业(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开展的提升工艺、安全、环保、节能的技改项目和产能提升项目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
(二)安全准入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备案及安全设施“三同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市产业发展定位和“禁限控”目录,符合本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3.应明确本化工园区项目建设负面清单。
4.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工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5.独立供地新建项目应满足本园区的投资额度。
6.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7. 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不超过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8. 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三)环保准入
1.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致,并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区域评估报告要求。
2.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环境影响报告审查。
(四)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
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
四、优先准入条件
企业(项目)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准入:
1.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
2.与园区现有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项目。
3.解决“卡脖子”和进口替代问题的以及优先引入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4.投资主体系世界企业 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的项目。
5.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的项目,首期投资规模不少于5亿的项目。
6.投资主体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禁止准入条件
(一)严禁淘汰类化工和非化工项目入园
严禁建设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化工和非化工项目。
(二)安全禁止准入条件
1.禁止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列入园区禁限控目录中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禁止建设其工艺、设备在《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原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第19号公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号)内所规定的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设备的化工项目。
3.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的新(改、扩)建项目、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
(三)环保禁止准入条件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禁止引进产品或原料涉及生态环境部重点管控的七种重金属(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
2.禁止建设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所列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项目。
3.禁止建设涉及《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25号)所列的项目。
六、准入审批程序
1. 项目审查。开发区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资料后,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档)等材料报园区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总投资3亿元以下项目由开发区集体研究;3亿元以上项目由开发区形成书面综合预审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查,明确其是否可以入园建设。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查把关。
2.入园审批。项目审查通过后,由园区营商环境部协助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备案等前期手续。
七、退出管理
(一)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项目)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1.企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拒不整改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4.企业(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5.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及亩均税收达不到协议标准,在园区企业亩均评价中连续两年被列为D类的,经园区评估后,符合退出要求的。
(二)退出方式
1.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
2.兼并转让。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质企业和外地企业兼并重组或收购。
3.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经协商无效,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
(三)退出程序
退出企业为约谈、整改、清退3个步骤。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园区相关职能部门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依据部门规章,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约谈企业,并报园区备案。
2.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园区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退出具体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四)其 他
对强制退出的园区入驻企业,追回按协议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就近就业政策
为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支持企业就近招聘,开发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交通补贴:对潘集籍首次返乡的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补贴期为一年;
1.申报条件。与园区重点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首次在潘集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提供在外地工作材料,如劳动合同、参保证明等。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向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经园区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至申报人社保卡账户。
(二)产教融合:开发区将联合本地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服务,帮助员工提升职业技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1.设立订单班。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开设订单班,通过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用工的无缝衔接。
2.推进合作办学。支持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训培养基地,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三)招聘服务:开发区将定期举办招聘会,为企业提供招聘平台,帮助企业快速找到合适的本地劳动力。
1.搭建招聘平台。利用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企业招工信息,扩大信息传播面,每季度针对重点产业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拓宽企业招聘渠道。
2.优化招聘服务。为企业提供招聘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人才引进、就业补贴等相关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合理的招聘计划与薪酬体系。
(四)住房保障:对在开发区内就业的本地劳动力,提供公租房或优先安排人才公寓,确保员工安居乐业。
1. 公租房申请。对在开发区内企业就业回乡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首次购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在潘集无住房的,给予申请公租房。
2.人才公寓申请。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潘集籍回乡人才,企业向开发区申请人才公寓,开发区将根据申请情况统筹安排。
(五)子女教育:为在开发区就业的员工子女提供就近入学便利,确保员工子女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九、附 则
本办法由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淮南潘集经济开发区(北区)管理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