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淮矿代表《关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待遇的建议》的答复函
杨淮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淮府〔2018〕63号)等文件精神,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民全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土地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为大部分失去土地。本办法实施后,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市级文件精神及各相关部门职能,按照业务经办流程规定,提供有关的申报审批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经批准后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借此机会,衷心感谢您对我区被征地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关注我区被征地养老保险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的意见建议。
办复类别:A 类
联系电话:13855409907
联系人:屠秀荣
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