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3年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172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3年3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2 |
2023年度全区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大型企业 |
抽查比例50% |
省局统一派发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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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3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抽查比例5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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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3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
抽查比例50%。 |
省局统一派发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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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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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3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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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3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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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3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产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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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至11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9 |
2023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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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3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科牵头、广告监管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4%。 |
省局统一派发 |
根据2022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2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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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3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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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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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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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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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3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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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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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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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3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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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实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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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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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3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3年4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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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3年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3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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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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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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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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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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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1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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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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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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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3年度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3年2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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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3年度全区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检验检测机构 |
抽查基数包含2022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3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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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3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3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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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22 |
2023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科牵头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商标代理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省局统一派发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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