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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潘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潘府秘〔20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潘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潘集区人民政府

202035日 


潘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保障政府资金安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和淮南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暨省审计厅相关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淮审投〔2020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活动,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以及政府投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概算、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资金管理、招标控制价及价款审核等工作。

区审计局可以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以及单位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区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并协助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1000万以上重大(以下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含乡镇街道)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区审计局申报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区审计局根据情况按照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没有上报或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不予安排审计,特殊情况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已公开招标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选聘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价款审核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在审核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局已公开招标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抽取或根据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限额的标准要求,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价款审核报告应向区审计局备案。

区审计局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按比例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审查,对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年度计划)、竣工等手续的合法性以及概算调整、追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工程招投标和发包情况,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建设收入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项目概算或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情况;

(八)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内容包括: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的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区审计局应当对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向区政府提交绩效审计结果报告,为区政府进行投资决策以及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建设项目前期资料。

项目竣工结算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审核竣工决算,向区审计局申请审计。区审计局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9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九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载明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编制资金及有关部门的决策、规划、用地、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

(二)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四)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工程监理资料、 隐蔽工程记录单、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六)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七)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交付使用的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计工程预算、决算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财产物资,查阅、核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审计所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工作人员予以证明。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区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审计局依法出具审核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情况,应及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报告。

区审计局应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区审计局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审计局负责定期与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外聘审计人员结算审计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标控制价、价款审核时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委托的中介机构结算。

控制价审计审减(增)率超过8%且核减(增)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审计费用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责成项目编制代理机构承担;工程价款决算审计审减(增)率超过8%且核减(增)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审减(增)额应负担的审计费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承担。上述需由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应写入工程代理合同和招标文件与中标合同中。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发现有违背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明显不合理的定标,有权建议有关部门重新评标、调整标价。

第十六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代理等机构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区审计局应报告区委审计委员会和区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监理、代理等机构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的,审核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计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区审计局依法给予处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试行)(潘府秘〔201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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