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机关和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的工作制度。
2、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对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又是行政许可范围的事项,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内容。由于因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也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
3、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4、经办人一次性告知时,如内容复杂或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打印《一次性告知单》书面告知,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单位或窗口留存。
5、当事人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也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所需的材料、程序和时限等要素,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记录。
6、对因经办人在《一次性告知单》上未交代清楚而造成审批事项拖延或被投诉的,应视情节,对经办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