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审计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2-09-28 10:47信息来源:潘集区审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2.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申诉: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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