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部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潘集区政府或潘集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办公大楼二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8:00-12:0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32000;联系电话:0554-4974824;传真:0554-4971071。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潘集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潘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通信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办公大楼二楼;联系电话:0554-4974824;邮政编码:2300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地址:淮南市潘集区政务新区办公大楼二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08:00-12:00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4-4974824。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554-4971071。
4.网页申请。请登录潘集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潘集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