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潘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19〕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填报单位
统计范围: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
填报单位:根据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原则上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为填报单位。
二、组织实施
区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区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个工作日前。
(二)区办公室定期汇总上报市有关部门,同时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皖公网安备 3404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