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潘集区物料堆场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家街道办、区直各有关部门:
《潘集区物料堆场整治管理办法》已经区十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2021年3月22日
潘集区物料堆场整治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区物料(煤炭、煤矸石、煤泥、砂石等)堆场长效管理工作,落实落细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关于规范全市煤炭、煤矸石、煤泥等散状物料生产加工环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淮城执〔2016〕8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直相关部门餐饮油烟、散装物料堆场、无证无照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散煤等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淮府办〔2019〕33号)和《淮南市煤系固体废弃物堆场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攻坚工作方案》(淮环委办〔202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为本辖区内物料堆场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物料堆场负有清理整治(如拆除围挡、移除机械设备及对土地进行覆土复绿)、防止反弹等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物料堆场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拟对堆场清理起底的,属地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其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期限,并报区城管委办公室备案。
起底物料要及时清运,在清运过程中要覆盖,禁止抛洒,带泥上路,严禁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条 对已完成整治的物料堆场,各乡镇(街道)、村(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包保到人,做好日常监管,区直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巡查。
第四条 在物料堆场整治监督管理中,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具体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请见附件):
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行使对物料堆场的行政执法权。
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直相关部门餐饮油烟、散装物料堆场、无证无照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散煤等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淮府办〔2019〕33号)文件关于整治散装物料堆场的任务分工以及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据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罚。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直相关部门餐饮油烟、散装物料堆场、无证无照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散煤等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淮府办〔2019〕33号)文件第四大项关于整治散煤污染任务分工第一小项规定依法行使对物料堆场的行政执法权。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集分局依据《淮南市煤系固体废弃物堆场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攻坚工作方案》(淮环委办〔2020〕31号)文件第三大项的第二小项规定依法行使对物料堆场的行政执法权。
潘集区交通运输局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行使对物料堆场的行政执法权。
潘集区水利局、潘集河道管理局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行使对物料堆场的行政执法权。
潘集交警大队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依法行使对物料堆场的行政执法权。
第五条 对整治后出现反弹或新增的,第一次由区分管领导对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全区通报;第二次由区主要领导约谈乡镇主要领导;第三次移交区纪委监委。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在物料堆场整治监督管理中
各部门主要职责依据
1、《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范围内物料堆场、煤矸石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直相关部门餐饮油烟、散装物料堆场、无证无照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散煤等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淮府办〔2019〕33号)文件第二大项关于整治散状物料堆场的任务分工第二小项:对工业企业锅炉、窑炉煤渣及原煤等物料生产、堆放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3、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4、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擅自倾倒、堆放、填埋、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5、潘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7、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直相关部门餐饮油烟、散装物料堆场、无证无照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散煤等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淮府办〔2019〕33号)文件第四大项关于整治散煤污染任务分工的第一小项:负责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加工、销售散煤经营主体的管控,禁止销售散煤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全面清理散煤经营网点和非法设立的储煤场,取缔无照散煤加工点;不再注册登记新的散煤销售网点。加强禁燃区外散煤加工、销售网点的监管,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防治煤炭及制品流入禁燃区内。依法查处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加强建成区内生产、零售、批发、使用小煤炉等高污染炉具的市场主体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没收违法产品,并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小煤炉等高污染炉具。加强建成区内餐饮业监管,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全面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
8、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淮南市煤系固体废弃物堆场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攻坚工作方案》淮环委办〔2020〕31号文件第三大项第二小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类堆场侵占农用地等行为,完成覆土复绿复垦工作。
9、《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巷口工程施工、码头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0、《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物料堆放、砂石开采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1、《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运输物料和渣土等车辆的抛洒行为。